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明。犯罪事實是指影響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確認犯罪事實已經查清:
1.單罪案件中,查明的事實足以定罪量刑或者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已經查明,但不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無法查明的;
2.數罪並罰的案件,有的已經查明,符合起訴條件,有的不能查明;
3、無法查明犯罪工具和財物的下落,但有其他證據足以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辯解、被害人陳述的主要情節壹致,僅有少數情節不壹致,不影響定罪。特別註意:在這種情況下,應該起訴已經認定的罪行。
第二,證據確實、充分;
案件可以異地審理的五種情形是什麽?
1,刑事申訴案件應受理或經督促後不受理或拖延的;
2、辦案遇到很大阻力;
3.有回避等法律原因,當事人認為所轄省級醫院不能依法公正處理的;
刑事案件的上訴類型有哪些?
1.訴訟申訴是指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者其他知道案件情況的公民,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處理、予以糾正的行為;
2.非訴申訴是指公民、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因其合法權益不服行政部門的處理、處罰或者紀律處分,要求該部門或者其上級機關重新處理、糾正的行為;
3.訴訟申訴時,申訴人可以向律師求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壹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審理更為適宜,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