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再審的流程
(壹)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提出 1、期間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兩年內提出;兩年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2、管轄法院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3、提交的材料 (1)再審申請書; (2)申請再審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申請再審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3)申請再審的生效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審、再審裁判的,應同時提交壹審、二審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復印件; (4)在原審訴訟過程中提交的主要證據復印件; (5)支持申請再審事由和再審訴訟請求的證據材料。 (6)材料清單壹式兩份; (7)送達地址確認書。 (二)再審申請的受理 為了增強再審申請的對抗性,《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11]。這項規定使得申請再審的審查工作更加全面和準確,也符合人民法院的中立立場。 (三)再審申請的審查 1、審查期限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12]。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2、審查方式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再審案件後,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13]。人民法院審查申請再審案件的具體方式如下: (1)審查當事人提交的再審申請書、書面意見等材料。 (2)審閱原審卷宗。 法院認為僅審查再審申請書等材料難以作出裁定的,應當向原審法院調閱原審卷宗予以審查。原審法院在收到調卷函後十五日內按要求報送。 (3)詢問當事人。 法院可以根據案情需要決定是否詢問當事人。以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為由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詢問當事人。 (4)組織當事人聽證。 法院對以下列事由申請再審的案件,可以組織當事人進行聽證: A.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B.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C.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法院做出決定 1、決定再審 在審查期限內,人民法院根據審查結果,決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再審的,應立案並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該裁定由院長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2、駁回申請 認為不符合上述法定再審情形的,用通知書駁回申請。二、申請再審要提交的資料
(壹)再審申請書應寫清: 1申請再審人、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以民訴法第壹百七十九條規定的事由為依據,將符合的事由逐項列明; 3原審法院名稱,原判決、裁定、調解文書案號; 4具體的再審請求; 5申請再審的法定事由及具體事實、理由; 6受理再審申請的法院名稱; 7申請再審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二)按照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人數另加4份,提交再審申請書副本。 (三)應提交裁判文書的送達回證或其他證明裁判文書實際生效的證明。 (四)申請再審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申請再審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五)提交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復印件4份;生效裁判系二審、再審裁判的,應同時提交壹審、二審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復印件;壹、二審判決書原件或經核對無誤的復印件4份。 (六)在原審訴訟過程中提交的主要證據復印件。 (七)支持申請再審事由和再審訴訟請求的證據材料。 (八)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的同時,應提交材料清單壹式兩份,並可附申請再審材料的電子文本,同時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