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同時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五)法官在審理案件中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對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41989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各級人民法院處理民事經濟糾紛的暫行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負責審查處理以下幾種申訴: (壹)不服我院(含原地區分院)判決、裁定的;(二)不服高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上訴,經高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後,申訴人仍不服,以新的事實和理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三)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申訴,本院認為需要直接審查處理的。從這兩個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看出,妳有權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訴,但能否受理,要看妳申訴的理由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五個條件中的壹個或幾個。如果申訴經人民法院審查,認定原判決、裁定正確,法院壹般會勸申訴人接受申訴,撤回申訴。對堅持無理投訴的,根據投訴原因,以書面形式予以辭退。發現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由審查處理的人民法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依法決定。由於妳的案件經過了兩級上訴程序,沒有新的證據、事實和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壹般不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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