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是指當事人或者其他有關公民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向法院或者檢察機關提出重新處理的請求。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應當自作出發回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申訴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訴請求、申訴的事實和理由;
2、原生效的刑事判決、裁定,經人民法院復核後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判決或裁定;
3.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應當附有證據清單、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的復印件或者照片。
向最高法院上訴的程序:
1.刑事申訴的提起:刑事申訴的提起是指司法機關受理申訴人申訴的法定訴訟形式。
2.刑事申訴的審查: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受理申訴後,應當進行全面審查,不受申訴人提出理由的限制。
3.復查結果的處理:原終審人民法院對刑事申訴進行復查後,認為原判決、裁定正確的,則對申訴人進行說服教育,使其服從判決;堅持無理投訴者,可書面通知拒絕。並告訴申訴人他不能再次上訴。經審查,發現原判決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
概括起來,刑事申訴的時效是:最遲應當在被告人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申訴人就超過兩年的刑事案件提出的申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
再審期限: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應當自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抗訴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受理抗訴之日起壹個月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