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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的性質

上訴分兩種。當事人或者其他有關公民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的,應當請求法院或者檢察機關依法重新處理。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政黨、社團成員對處分不服,向原機關、團體或者上級機關、團體提出自己的意見。訴訟申訴是指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者其他知道案件情況的公民,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處理、糾正的行為。

非訴申訴是指公民、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因其合法權益不服行政部門的處理、處罰或者紀律處分,要求該部門或者其上級機關重新處理、糾正的行為。申訴人提起訴訟時,可以請律師幫助。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也可以請律師代理申訴人申訴。對於非訴投訴,如果是經濟合同糾紛、傷害賠償等民事問題,可以通過調解、仲裁等方式解決。根據《律師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訴人可以委托律師作為其代理人;對於其他問題的投訴,律師只能代寫起訴狀,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詢,不能接受委托,代理訴訟。

再審仍不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壹)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3)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二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起上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第二百五十三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定罪量刑所依據的證據不準確、不充分,依法應當排除的,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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