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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聽證可以直接判決嗎?

辦理審查逮捕案件,需要核實、評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是否具備社會幫教條件的,可以舉行聽證。註:無論哪種召集,都是“可能”召集,而不是“應該”召集。法律依據

壹般來說,法院取得的證據也是證據,證據只有經過雙方質證才能作為證據使用。交叉質證是民事訴訟中的壹個法定程序。《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第66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可見,法庭對證據的辯論和質證是審查證據的法定程序,是證據真實性的重要保障。任何未經質證的證據都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人民法院依職權取得的證據也不例外。壹般來說,在刑事案件中,對審查逮捕、拘留的必要性、是否起訴、刑事申訴中的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案件的具體處理有爭議時,檢察官報經檢察長批準後,可以舉行聽證。公告發布後,將根據傳票上的日期安排審判。被告人不出席庭審的,可以缺席庭審。需要註意的是,判決可能要等宣布後才能生效。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案件處理上存在較大爭議。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需要當面聽取當事人及其他相關人員意見的。

閉門審理也是壹種“公開”,讓律師有機會在正式場合、通過正式程序與檢察官進行正式溝通。正規良好的溝通應該是律師辯護和查明案件事實最有力的武器。所謂聽證,就是審查起訴階段的“審判”,辯護人的辯護空間被推進了。我壹直堅持,實現正義的最好方式是公開,公開促進正義。即使是閉門審理,也是壹種“公開”,讓律師有機會在正式場合,通過正式程序,與辦案人員進行正式溝通。正式而良好的溝通應該是查明案件事實的最有效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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