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第壹部分。包括標題、當事人(包括代理人和代表人)的身份、案由等。標題應註明案件性質和文件名稱,如“刑事申訴”、“民事申訴”或“行政申訴”。當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書寫時,應當按照先原告後被告的順序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住址。如果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寫明單位全稱、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案由應註明案件名稱,如離婚、繼承、損害賠償等。2.文字。包括請求、事實和理由。訴訟請求應寫明請求法院解決民事、刑事或行政權益糾紛的具體事項,如要求與被告離婚、賠償損失、履行合同等。事實和理由首先要陳述侵權或犯罪的事實和雙方爭執的具體內容,明確陳述發生的時間、地點、人員、手段、情節經過、造成的後果和危害、各自的責任、實質性區別。然後根據事實和證據闡明理由,具體的寫法可以采取先寫事實再寫理由,也可以邊寫事實邊說理,視案情而定。3.在正文下方單獨寫壹行註明送達機關,然後在右下方簽名或蓋章,註明具體年、月、日。如果是律師或其他人,要寫明作者的姓名和工作單位。4.依戀。應當寫明起訴狀的份數、證據的種類、名稱和數量、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八條公司股東的權利包括: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以書面形式壹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項的,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此外,股東還擁有股東身份權、資產收益權、知情權、特定情況下的訴訟權和代位權、管理人員的選任和監督等權利。,包括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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