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安機關或公民申報失誤造成登記錯誤的,申請人須提供相關原始證據、證明材料等真實有效的原始憑證予以更正。屬於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必須有本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批準變更的證明。
出生原始記錄的依據包括: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常住人口登記表、戶籍證明、戶口登記證、居民身份證、身份證編碼表、戶口簿、出生變更戶口簿等權威原始憑證。
需提供的審計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書面申請;
(2)申請人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3)證明年齡錯誤的原始文件材料(出生醫學證明原件、記載原出生日期的戶口簿、戶口簿等。);
(4)申請人所在村(居)委會出具的書面證明材料。申請人有固定職業的,所在單位還需要出具書面證明材料;如果申請人是在校學生,還需要所在學校的書面證明;
處理步驟:
(1)申請人持上述材料到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派出所受理申請後,填寫《戶口事項變更更正申請表》,責任區民警、所長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調查核實並提出意見,上報縣局主管領導,直至市局主管領導審批(各地審批權限可能略有不同)。
(2)申請獲得批準的,申請人在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戶籍室變更戶籍信息中的出生日期和身份證號碼,重新打印戶口簿,並憑新的戶籍信息申領身份證。
擴展數據
2013年5月,被告人姜因盜竊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其身份證上記載的出生日期為1994年6月9日,但姜供述其實際出生日期為1996年7月22日。
有人認為,居民身份證是國家的法定身份證件,被告人姜是否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應以身份證登記日期為依據進行判斷。
我不同意這種觀點,理由如下:
1,不能排除對被告姜身份證所記載年齡的合理懷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零四條規定:“應當全面審查證據的真實性。
證據的證明力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從證據與待證明事實的相關程度、證據之間的關系等方面進行審查判斷。證據具有內在關聯性,只有* * *指向同壹待證事實,且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問題時,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被告人姜出生於上世紀末,當時中國嚴格執行計劃生育政策。他的父母反映,為了申報戶口時不被罰款,姜的出生日期提前了兩年,符合當時中國農村的實際情況。
且大量其他證人證言與身份證中記載不符,不能排除被告人姜作案時未滿18周歲的可能,應按照“疑罪從無”的原則掌握。
2.在證明被告實際年齡的證詞之間可以形成壹個證據鏈。單靠書證不能確認案件的量刑事實,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必須執行證據鏈規則,即相互確認規則。
本案中,除蔣父母提供的證言外,蔣的鄰居、親戚均提供證言證實蔣出生於1996,證據之間可以相互印證。法庭沒有發現偽證罪。
3.推定姜作案時未滿18周歲,符合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壹款規定:“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能查明的,應當推定其未達到相應的法定刑事責任年齡。”
本案中,由於農村醫療衛生條件的限制,無法找到被告人姜的出生證明原件,無法查明其確切年齡。
如果按照姜某身份證記載的年齡計算,姜某作案時已超過18周歲,刑事處罰結果會有很大不同。為了更好地保護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該條規定,應當推定姜犯罪時未滿18周歲。
參考:人民網?身份證記載的年齡存疑,推定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