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事訴訟二審:
1、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2、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3、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壹百七十六條
二、刑事訴訟二審:
1、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如果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還可以延長二個月;
2、法律依據:
1)《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二百三十二條 二審審限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壹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2)《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第壹百五十六條 重大復雜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下列案件在本法第壹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壹)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三、行政訴訟二審:
1、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2、《行政訴訟法》(2014修正) 第八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