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在訴訟中發表的辯護言論或者代理言論,不受法律追究,但危害社會和公民合法權益的言論除外。第五條 律師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納稅。第六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以下簡稱市司法行政機關)是律師工作的主管機關。
深圳市律師協會(以下簡稱市律師協會)是對律師行業進行管理的自律性組織。
市司法行政機關指導、監督市律師協會的工作。第二章 律師資格與律師執業登錄第七條 律師資格的取得,必須經國家律師資格考試或者考核合格,由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報上級司法行政機關批準,由批準機關頒發律師資格證書。第八條 下列人員要求以律師身份執業的,須申領律師執業證書。
(壹)取得律師資格,在律師事務所實習壹年,要求以專職律師身份從事律師工作的;
(二)取得律師資格,有壹年以上律師工作經驗,要求以兼職律師身份從事律師工作的;
(三)取得律師資格的離休、退休人員,要求以特邀律師身份從事律師工作的。
實習人員在實習期內不能以律師身份獨立執業。第九條 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居民,經國家律師資格考試取得律師資格,要求以律師身份執業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十條 申領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應當向市律師協會提出執業申請,市律師協會自接到申請人的執業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批。
市司法行政機關自收到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應當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對批準的,報上級司法行政機關核準;對不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市司法行政機關自收到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核準意見和簽發的律師執業證書後,應當向申請人發出準予執業通知書。第十壹條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準予執業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市司法行政機關領取律師執業證書,並向市律師協會申請登錄。第十二條 申請登錄的人員,應當向市律師協會遞交下列文件:
(壹)登錄申請書;
(二)準予執業通知書和律師執業證書及復印件;
(三)律師資格證明;
(四)居民身份證的復印件;
(五)從事專職或者兼職律師工作所需證明;
(六)申請執業的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的有關證明。第十三條 市律師協會對執業律師每年進行年審、註冊。律師申請年審、註冊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年審、註冊申請書;
(二)居民身份證、律師執業證書的復印件;
(三)年度工作總結;
(四)納稅憑證和繳交年審費、註冊費、會員費的憑據;
(五)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要求提交的文件。
缺少上述文件的,應當自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補交,否則不予年審、註冊。第十四條 律師因歇業、被辭退、調離律師工作崗位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執業的,應當註銷登錄,向市律師協會交回律師執業證書。拒不交回的,市律師協會逕為註銷登錄。第十五條 律師名簿的登錄、更換、註銷,應當由市律師協會在指定的報刊上公告,並報市司法行政機關備案。第三章 律師執業機構第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接受市司法行政機關和市律師協會的管理和監督。
律師事務所的形式分為法人律師事務所、合夥律師事務所、個人律師事務所。
律師只能在壹個律師事務所執業。第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自批準之日起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第十八條 設立法人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壹)有三名以上具有三年律師工作經歷的執業律師;
(二)有事業編制;
(三)有自己的名稱和固定的工作場所;
(四)有不少於三十萬元人民幣的開辦經費。
法人律師事務所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