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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男子肢解3夜店女,冷笑概況作案。後來怎樣呢?

廣東人林鵠、謝秉佑,都曾因搶劫入獄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搶劫、殺害3名年輕夜店女子的被告人林鵠、謝秉佑壹審公開宣判,兩人犯故意殺人罪和搶劫罪,均被裁定死刑,並各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宣判後,兩被告人均當庭表示上訴。

同時,壹審法院還作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裁定,裁定兩被告向被害人袁某、譚某、宋某的家屬分別賠償29505元、102990.4元、44867元。

法院審理查明:林鵠、謝秉佑系在監獄服刑期間認識,兩人出獄後,先後來深圳務工,2011年12月中下旬,兩人在深圳市龍崗區布吉某住所內,合謀搶劫、殺害夜總會工作的年輕女子。

2011年12月到2012年6月期間,兩被告人先後分別對宋某等6名年輕女子實施搶劫或者殺害。兩人2012年5月專門租下位於羅湖區春風路某小內的壹套出租屋,並購買相關的作案工具存放該處,直至2012年6月21日,先後搶劫、殺害多名女子,***劫得現金人民幣近4萬余元、手機7部、首飾若幹。

法院認為:被告人林鵠、謝秉佑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先後對6名被害人采取暴力的方法,劫取財物,數額巨大。為防止罪行暴露,殺人滅口,將其中三名被害人捂死、肢解、拋屍,其手段特別殘忍,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搶劫罪。

法院認為,林鵠、謝秉佑曾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搶劫罪、故意殺人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在***同犯罪中,林鵠、謝秉佑積極實施搶劫與故意殺人之行為,並起到主要作用,均應認定為主犯。

早前報道:

帶著菜刀砧板開房

深圳兩男子肢解多名三陪女

2013年8月1日,兩名羅湖“烹屍惡魔”因涉嫌搶劫、故意殺人兩項罪名,在深圳中級人民法院受審。令人毛骨悚然的是,其中壹名被告人庭上不僅發出冷笑,還多次用十個字概括作案過程:“吃飯、做愛、殺人、碎屍、搶劫”。

此案壹度在羅湖引起很大震動,作案地點之壹的羅湖區春風路長豐苑,有住客在疏通下水道時發現人體殘肢,小區住戶皆不寒而栗,不少住客紛紛搬離此地。

兩被告獄中服刑期間相識

其中壹人曾被判無期

案卷材料顯示,此案兩名被告都是減刑釋放人員,其中壹人還曾被判無期徒刑,服刑9年出獄後,當年就開始以殘忍手法犯案。

此案第壹被告人林鵠,今年36歲,是廣東茂名人,中專文化。他因犯搶劫罪,於2002年6月3日被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 2011年5月12日減刑釋放。

另壹被告人謝秉佑是“80後”,今年33歲,是廣東始興人,初中文化。他也因犯搶劫罪,於2001年被廣東省始興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2007年11月減刑釋放。

兩人是在廣東省韶關市樂昌監獄服刑期間認識的,出獄後先後來深圳務工。

女子被屍解後從廁所沖走,卻堵住了下水道,工人由此報警才揭開了兇案。

瞄準夜場“夜場女”

搶劫殺人後烹屍拋棄

檢察機關指控:2011年12月,林鵠和謝秉佑兩人開始合謀搶劫、殺害夜總會“坐臺女”,伺機作案。直至案發,兩人先後搶劫、殺害5名“三陪女”,***劫得現金人民幣4萬余元,手機7部、首飾若幹。

第壹起殺人案發生在2011年12月20日,距離林鵠出獄僅7個月的時間。

當天19時許,林、謝兩人隨身攜帶裝有菜刀、手銬、砧板、塑料袋等作案工具的旅行箱來到深圳市羅湖區東門南路某假日酒店開房,入住8502房。隨後,林鵠致電被害人孔某,以嫖宿為名邀約其到該房。20時許,孔某依約來到該房,即被林、謝兩人控制,劫走隨身現金數百元、手機兩部。當晚,林、謝兩人用毛巾捂死孔某,肢解屍體裝入旅行箱。次日13時許,兩被告人攜帶旅行箱回到位於布吉街道的住處內烹屍,隨後,兩人將屍體殘骸丟棄至布吉街道壹條水溝內。

作案頻繁時

每周誘殺壹女子

記者從法庭上了解到,兩被告人的犯案時間很長,過程中非常冷靜有條理,手段之殘忍令人毛骨悚然。

2012年5月開始,兩人為了方便作案,專門租下了位於羅湖區春風路長豐苑內的壹套出租屋,並購買了阿普唑侖、菜刀、鋼鋸、砧板等作案工具存放該處。然後兩人開始作案,作案的節奏是每周殺壹人。

同年5月18日晚,兩人來到太陽國際夜總會唱歌喝酒,挑選被害人陳某坐臺。次日淩晨1時許,林鵠將陳某帶至出租屋內嫖宿。2時許,謝秉佑回到該房。兩人控制住陳某,劫得現金人民幣6000余元、手機壹部、銀行卡壹張、首飾若幹,逼問出銀行卡密碼。隨即,謝秉佑出門從櫃員機內提取了人民幣7700元。9時許,兩被告睡醒後***同用毛巾捂死陳某滅口,碎屍烹煮。當晚,兩人將屍體殘骸丟棄到寶安區沙井街道壹條水溝內。

5月29日,兩人用同樣手法殺死了國色天香夜總會的坐臺女袁某。劫得錢財1.4萬余元、手機、首飾等等,拋屍到布吉壹水溝內。

6月5日,兩人用相同手法殺死了畢打奧夜總會的坐臺女譚某,劫得錢財1.2萬余元、手機等等,拋屍寶安沙井壹河渠內。

6月12日,兩人殺死了人間新潮夜總會的坐臺女宋某,僅劫得錢財數十元、手機等等,拋屍寶安沙井壹河渠內。

6月20日,兩人以嫖宿為名,電召被害人周某,意圖搶劫殺人。次日淩晨,公安機關在其出租屋內將兩人抓獲歸案。現場繳獲作案工具阿普唑侖、菜刀、鋼鋸、砧板等。

冷笑概括作案過程:

“吃飯、做愛、殺人、碎屍、搶劫”

兩名“烹屍惡魔”被押上法庭,他們長相都比較兇狠,尤其是林鵠,和被害人家屬發生沖突時目露兇光,還多次當庭冷笑。

兩人雖然表示認罪,卻態度囂張。特別是被告人林鵠受審時竟然屢屢冷笑,並多次用“吃飯、做愛、殺人、碎屍、搶劫”這十個字,來簡單概括作案過程。

在法庭上,當檢察官訊問林鵠第壹、二單命案的詳細經過時,林鵠的回答是“不記得了”,“跟妳起訴書裏說的壹樣”。當檢察官第三次訊問其被害人名字的時候,林鵠冷笑了壹聲,他的回答還是“不知道”。

不僅如此,林鵠說殺人碎屍都是自己做的,謝秉佑只幫助搶劫。他還對犯罪過程做出輕描淡寫的“十字概括”:“吃飯、做愛、殺人、碎屍、搶劫。”

對後面三單命案的訊問,林鵠的表現都是壹致的,先是冷笑,然後簡單的“十字概括”,態度十分囂張。

謝秉佑說,自己並不贊同殺人,是林鵠說要滅口,逼他壹起做的。第壹單殺人碎屍案自己沒參加,不過其他4單就有參與。

被告人的囂張態度和“十字概括”,引起被害人家屬的憤怒。部分家屬忍不住當庭大聲哭泣,破口大罵被告人冷血,法庭秩序壹度混亂,庭審因此短暫中斷。

被告目露兇光

因此案有5名女子被害,大批被害人的家屬到庭旁聽,情緒十分激動,甚至和被告人發生沖突。

當法警把兩名被告押進法庭時,坐在旁聽席上的不少家屬頓時離開座位怒罵:“打死他!”“現場殺死他!”“我要看著他死!”

有壹名青年家屬還想撲上去毆打兩被告人,被法警及時隔開。此時,第壹被告林鵠惡狠狠地瞪了動手的青年壹眼,目露兇光。

青年被拉扯開時,還跪地哭求法警松手,他求法警:“就讓我打他壹下!”

目前,此案正在進壹步審理之中。

庭外采訪

判無期為何9年就出獄?

此案中值得註意的是,林鵠曾在2002年6月3日被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2011年5月12日獲減刑釋放。算起來他在獄中服刑時間只有9年,這符合法律規定嗎?

錦天城律師事務所趙波律師告訴記者,本案中兩名刑滿釋放人員在服刑期間,應當適用的是1997年《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10年。”

2012年7月1日後施行的相關規定,已經改為判無期徒刑的實際服刑期改為“不能少於13年”。

律師分析,如果林鵠在宣判之前被羈押的時間較長,這段時間按法律規定也應計算入刑期,因此他的實際刑期計算起來是有可能超過10年的。但無論如何,獲得如此大力度減刑的罪犯,出獄才幾個月就又犯下可怕的罪行,確實反常,值得我們的司法制度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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