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犯罪嫌疑人
外國名字
犯罪嫌疑人
另壹個名字
嫌疑犯,嫌疑犯
意譯
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起訴的人
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
1,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和控告。
2、委托辯護人的權利
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3.申請回避的權利
檢察人員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檢察人員接受委托人及其委托人請客送禮,違反規定會見委托人及其委托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權要求其回避。
4.在訴訟中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
5.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聘請的律師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6.有權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問題。
7.要求取消強制措施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等辯護人對人民檢察院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8.申請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可以對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結論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9、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上訴權。
犯罪嫌疑人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10,有權查看記錄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如果筆錄有遺漏或者錯誤,犯罪嫌疑人可以進行補充或者更正。
11,侵權起訴權
檢察人員有權對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提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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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因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而受到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侵犯的,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的條件
《律師參與刑事訴訟守則》規定:
第三十四條律師可以向偵查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會見犯罪嫌疑人。認為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申請為其取保候審。
(壹)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情節符合刑事訴訟法第51條的規定;
(二)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的;
(三)犯罪嫌疑人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的;
(四)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拘留、逮捕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
第三十五條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律師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的,承辦律師認為符合法定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