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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叫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在民事案件中,是指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訴訟請求所對應的法律依據不足以認定和判斷訴訟請求。

在刑事案件中,是指檢察院提起公訴時證據不足,罪名存疑。基於疑點利益歸被告人所有的原則,不能認定為犯罪。

證據不足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用於認定案件的主要事實材料不足以作為認定案件的依據。證據問題壹直是訴訟中的壹個關鍵問題。只有正確認定案件,才能正確適用法律,正確處理案件。因此,對證據制度的研究形成了壹門學科,稱為證據科學或證據法學。

擴展數據:

適用標準

第壹,定案所依據的壹個或某些證據不真實、不可靠。即不具備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還沒有達到壹個可靠的標準。這是保證案件質量的基礎,也可以稱之為基本標準。

因為這會導致嚴重的後果。在實際工作中,往往據以定案的每壹項證據是否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作為檢驗案件質量的基本標準,有其深刻的道理。

第二,沒有必要的證據證明案件事實是法律規定的壹個或多個要素。比如犯罪主體構成要件的證據不足。“立法者壹般從年齡和病理兩個方面來界定刑事責任能力的存在”,即“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成為犯罪主體成立的兩個法律要件”,即使法人犯罪。"

第三,作為犯罪主體實施的犯罪是法人的有機整體犯罪,但法人是由自然人組成的。自然人作為法人的壹員承擔刑事責任時,當然也必須具備兩個法律要件:責任年齡和責任能力。"

由此不難看出,關於犯罪主體構成要件的證據不足,主要是證明行為人的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缺乏必要的證據。說的詳細點,就是沒有出具身份證,也沒有核實肇事者的出生證明,證明其作案時的年齡已經達到法定責任年齡。

關於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能力,沒有科學的司法精神病學鑒定或其他證據證明其是否患有精神分裂癥、精神錯亂、癡呆、病理性醉酒等。,可視為證據不足。再比如犯罪客觀要件的證明。作為犯罪的客觀方面,應當包括行為的方式、對象和結果,以及行為所依賴的時間和空間條件。

按照傳統刑法理論,作為客觀要件,是案件事實中的時間、地點、方法(手段)、過程和結果。所有這些環節都必須有相應的證據證明,任何壹個環節缺乏必要的證據都可以視為證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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