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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叫刑事拘留啊

妳好。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刑事訴訟法第61條采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0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綜上所述,壹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

(漳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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