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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叫徇私枉法罪

法律主觀:

什麽是徇私枉法罪 本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到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到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司法工作人員。 主觀方面都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產生枉法裁判的結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本罪侵害的客體為國家司法職權的不可褻瀆性。客觀表現為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到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到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 徇私枉法罪註意問題 (壹)司法工作人員 了解司法工作人員首先要了解司法,所謂司法是指按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具體運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根據 刑法 第九十四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是指由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解釋以及答復,司法機關專業技術人員在辦案中故意提供虛假材料和意見,或者故意作虛假鑒定,嚴重影響刑事追訴活動的,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非司法人員與司法工作人員勾結,***同實施徇私枉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以徇私枉法罪的***犯追究刑事責任。 (二)徇私枉法、徇情枉法 所謂徇私即為了謀取個人或者小集體的私利,所謂徇情即為了照顧、袒護私人關系或者感情等私情;所謂枉法即曲解和破壞法律。這裏的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具體表現為:壹是對明知無罪的人,采取偽造、毀滅證據以及其他違背事實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進行立案、偵查、起訴、審判。二是對明知犯罪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到追訴。三是在行使審判活動中故意對無罪的人作出有罪判決,或者輕罪重判、重罪輕判;故意對有罪的人作出無罪判決。 (三)徇私枉法罪與 受賄罪 的關系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收 受賄 賂,因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行為構成徇私枉法罪,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四)不構成本罪或者免於處罰的特殊情形 確定依法追究徇私枉法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要以其明知行為對象有罪、無罪,或者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為要件,還要綜合考慮給國家、社會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損失,給當事人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以及財產等方面造成的損失,考慮給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等因素。如果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能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刑事責任。對於由於認識水平或者工作能力不高造成偏差的,壹般也不能以犯罪論處。沒有給社會造成不良後果,具備犯罪情節輕微、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等情節的,在司法實踐中有可能被免於刑事處罰。 如果您還有其他的疑問,或者您當下的情況復雜,可直接聯系網 在線法律咨詢 平臺,我們的律師定為您提供最優質且最適宜的建議以及 法律援助 。最後,感謝各位的閱覽。

法律客觀:

《 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條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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