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前的中國,仍然還有壹批由於自然、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的低下狀態而難以像正常人那樣化解社會問題造成的壓力,陷入困境,處於不利社會地位的人群或階層,這也就是所謂的弱勢群體。作為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援助通過向這些缺乏能力、經濟困難的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使他們能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享受平等的法律保護。法律援助制度是人類法制文明和法律文化發展到壹定階段的必然產物,是國家經濟、社會文明進步和法治觀念增強的結果。用法律的手段幫助人民群眾解決訴訟難的問題,是當前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大背景下的必然選擇,是促進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壹、法律援助的重要戰略意義
法律援助在政府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發展社會公益事業,實現“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健全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保障人權等方面有著極為重要的作用。其戰略意義則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第壹,法律援助是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是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黨的十六大“積極開展法律援助”要求的具體體現。“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質是立黨為公、執政為民。胡錦濤總書記在“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理論研討會上的講話中指出“實現人民的願望、滿足人民的需要、維護人民的利益,是‘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就是要把關心群眾生活、代表群眾利益落實到解決具體問題上,特別是要關心困難群眾的疾苦,為困難群眾謀利,為他們解決好沒有錢請律師、打官司難的問題。開展法律援助體現了我們黨和政府誠心誠意為群眾辦實事、解難事,心系群眾利益,關心群眾疾苦,努力排憂解難,合乎民意,順乎民心。
第二,法律援助是依法治國得以實現的有力保證。依法治國是中國***產黨和中國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得到了黨的十五大、十六大報告的認可和憲法的確認。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按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註意力的改變而改變。在社會主義條件下,人民主權意味著人民當家作主,成為國家、社會和自己的主人。這是馬克思歷史唯物主義的基本原理。只有人民的權利得到了保障,黨的合法執政地位才能得以確認,依法執政才能得以實行。法律援助行為以憲法和法律為武器,對黨和政府的行為舉措進行監督,對立法、執法、司法和普法教育提供直接或間接的幫助,增強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維護了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保證了依法治國的順利實現。
第三,法律援助有助於夯實黨的執政基礎,鞏固黨的執政地位。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要以保持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為核心,這是對我黨執政規律的本質認識。我們黨來自於人民、植根於人民。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我們黨區別於其他任何政黨的壹個顯著標誌。我們黨是在與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同戰鬥中誕生、發展、壯大、成熟起來的。黨離不開人民,始終保持與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是我們黨始終充滿生機與活力的源泉所在。只有始終保持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我們黨才能始終做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才能從人民群眾中汲取不竭的智慧和力量,才能贏得人民群眾的信任和支持,從而不斷鞏固自己的執政地位。
弱勢群體是人民群眾的組成部分,而且就我國目前情況來看,弱勢群體已成為壹個規模龐大、結構復雜、分布廣泛的群體。主要是由孤、寡、殘疾、下崗、失業、農村失地、失保等人員構成。他們在維權、經濟收入、個人能力等方面都處於弱勢,***同特點就是貧困。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今天,關註弱勢群體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作為執政黨的中國***產黨,關心和幫助弱勢群體,化解弱勢群體的困難是義不容辭的責任和義務,要保證有牢固的執政地位就必須從執政的角度化解弱勢群體的困難。
法律援助的服務對象主要是弱勢群體。它是使黨能夠聽到弱勢群體的呼聲、保持上下通暢的利益表達機制。弱勢群體普遍存在不公平感、利益喪失感等心理反應,所以應該本著緩解社會心理沖突、協調不同群體間的利益關系、促進社會整合的原則,建立健全通暢的利益表達機制,廣開與人民群眾溝通的渠道,使人民群眾,特別是弱勢群體對社會問題、改革開放、利益分配等事項的建議、要求、批評等,能直接與政府有關部門對話和溝通,使他們的利益訴求得到有效表達,使他們的聲音能夠出現在政策制定者的耳畔,從而在政策制定上能夠充分考慮到他們的利益要求。通過健全的利益表達機制,可以把人們的心理和行為調控在適當的水平,逐步減少和消除人們的不安全心理,使弱勢群體的困難和壓力得到緩解和疏導,促進社會發展和公眾心態不斷成熟,社會穩定系數得到有效提高。
第四,法律援助有利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決定》明確提出:“要適應我國社會的深刻變化,把和諧社會建設擺在重要位置,註重激發社會活力,促進社會公平和正義,增強全社會的法律意識和誠信意識,維護社會安定團結。”公平和正義是和諧社會的重要標誌。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原有的利益格局發生變化,從全體人民利益壹致,轉向在人民根本利益壹致的前提下存在著不同群體的利益要求,利益多元化的格局已經形成。在這樣的背景下,必須充分運用法律手段,協調處理好各種利益關系之間的矛盾沖突,維護合法權益,打擊不法行為,倡導社會正義,營造社會公平。
二、當前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問題
獲得法律援助是公民的權利,實施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盡管目前我國的法律援助工作已經取得了壹定的成績,但仍然還存在著許多問題和不足,需要我們進壹步深入研究問題癥結所在,探討問題解決辦法。
第壹,經費嚴重短缺。
據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統計,我國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超過70萬件,而實際得到援助的不足四分之壹。造成這種狀況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援助經費嚴重短缺。據統計,2003年全國各地法律援助財政撥款僅為1.52億元,人均法律援助經費不過壹角錢,遠遠低於發展中國家的平均水平。例如,福建省至今仍有20個縣市區的法律援助機構未收到過壹分錢的專項資金。壹些地方的法律援助機構因經費緊缺,只能擡高援助對象的“門檻”,使得不少符合援助條件的群眾無法得到實質性的法律援助。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連必要的交通、住宿補貼也給不了,還要支付各類調查費用,直接加重了律師辦案的負擔,影響了律師辦案的積極性,有些援助機構的專職律師辭職去了律師事務所,更別說吸引高素質法律人才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了。
第二,人員遠遠不足。
法律援助制度需要有大量的律師參與,但現在律師人數遠遠不夠。目前,我國僅有律師12萬多人,而美國加州的執業律師就有13萬多人,且美國律師職業人數的增長率比人口的增長速度要快5倍多;我國律師與全國人口的比例是萬分之零點九五,低於泰國、巴基斯坦等發展中國家。加上律師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執業,與援助需求呈反向分布,從而進壹步加劇了供需矛盾。例如,浙江省麗水市***有113名律師,即使全部履職,按最高規定每人每年辦理3件法律援助案件計算,全市壹年也只能辦理339件,但該市通過對殘疾人、低保戶等最需要援助的人數進行估算,法律援助案件需求量達1萬多件,也就是說,絕大部分案件得不到援助。
第三,法律援助的覆蓋面還不夠大。
法律援助工作應當明確壹個主導思想,就是要最大限度地挖掘和利用壹切資源,盡可能使更多的困難群眾能夠獲得法律援助。滿足困難群眾法律援助需求的程度高低,受制於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特別是與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關系較大。《條例》對涉及民事和行政訴訟的事項只規定了壹個最基本的法律援助範圍,同時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條例》規定以外的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另外,《條例》還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經濟困難標準。也就是說,各省級地方執行的法律援助範圍不得小於《條例》規定的範圍,壹些經濟條件好,援助資源豐富的地方,可以在《條例》規定的基礎上,擴大法律援助範圍,科學地制定經濟困難標準,盡可能降低門檻,使更多的公民成為法律援助對象,並做到凡是符合規定條件的困難公民,都能獲得法律援助。但目前,這種標準仍然較高,令諸多公民難以獲得“通行證”。
第四,縣級地方的法律援助工作前景甚憂。
現已成立法律援助機構、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地方還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縣級地方設立機構雖然基本完成,但由於經費不足或者根本沒有經費,使得法律援助工作開展得十分有限。這個問題集中在經濟發展相對落後的壹些省份,而我國貧困人口的分布主要在縣級地方尤其是廣大農村。因此,如何有效地開展縣級地方的法律援助工作,最大限度地滿足縣級地方貧困者及其他特殊群體的法律援助需求,成為法律援助工作深入開展的難點。
第五,現在的法律援助主要還局限在訴訟領域,即幫人打官司。
壹般僅僅將維護經濟貧困者的權益作為工作的重點,但對消費者利益保護、環境保護等公益訴訟關註不夠,甚至完全不將其作為法律援助的對象。
三、切實采取措施,將法律援助工作推向深入
法律援助制度是壹項社會公益事業,是黨和政府的***同責任,必須以法治、平等、公正為基本價值取向,不斷解決法律援助工作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大膽探索,勇於創新,采取措施,狠抓落實,推動法律援助工作不斷發展深入。
壹是要建章立制,規範程序,夯實法律援助基石。要在總結法律援助工作的基礎上,將那些好的辦法、好的工作程序,以規章制度的形式固定下來,以規範和指導法律援助工作的實踐。
二是要明確任務,落實責任,充分發揮法律援助機構的職能作用。在組織實施法律援助工作中,要因地制宜,合理組織本機構人員、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其他合法的誌願者參與辦案。同時在滿足社會法律援助需求的同時,不斷積累經驗,促進法律援助案件辦理向專業化方向發展。要根據法律服務工作者的特點,規定他們應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內容和方式,組織、引導他們在民事法律事項中,開展與其工作領域和業務能力相適應的法律援助。
三是要構築網絡,理順關系,擴大法律援助的覆蓋面。各級人民政府及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條例》規定的原則和精神,采取切實措施,充分調動社會各方參與法律援助的積極性,鼓勵和支持他們以自身資源積極投身到法律援助事業中來,壯大法律援助的工作力量,不斷擴大法律援助的覆蓋面,更廣泛地滿足貧困群眾的法律援助需求。要積極探索與工會、***青團、婦聯、殘聯等社會團體參與法律援助的組織形式和方式,引導他們規範開展工作。
四是在爭取各級政府保障經費的同時,要加強宣傳,爭取社會最大程度的理解和支持。國務院頒布的《法律援助條例》是我們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依據,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認真執行,把法律援助當作政府的責任真正地承擔起來。
綜上所述,我們不難看出,開展好法律援助工作,對於解決社會矛盾,促進司法公正和正義,維護社會的平衡與穩定都有十分重大的意義,特別是在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進程中,法律援助將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