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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情況不能會見律師

法律主觀:

律師不能會見的情形有: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 公安機關不許可會見的,應當書面通知辯護律師,並說明理由。有礙偵查或者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後,公安機關應當許可會見。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有礙偵查”: (壹)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殘、自殺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礙偵查的; (四)犯罪嫌疑人的家屬與犯罪有牽連的。

法律客觀:

我國《律師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因此,委托專業的刑辯律師進行有效會見,為其提供程序性法律幫助和實體性法律咨詢,對於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至關重要。刑事案件中有哪些案件機會?所謂案件機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件的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等各個刑事訴訟階段所能爭取到的最大利益、最好結果。由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上都處於被羈押的狀態,加上法律知識的缺乏,所以他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往往需要精通法律知識的律師的指導和幫助。壹、偵查階段的案件有哪些機會1,爭取取保候審。對任何壹個被羈押的人來說,最大的希望無外乎重獲自由。律師可以幫助犯罪嫌疑人陳述取保的詳細事實和理由,這是申請取保候審成功的重要條件;如果僅僅遞壹紙空洞的申請書,取保成功的可能性接近於零。2,爭取偵查機關撤銷案件。如果確實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行為和犯罪事實,可以爭取偵查機關撤銷案件,讓犯罪嫌疑人回歸社會,重獲自由。3,爭取變更為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相比,行政處罰要輕微得多,對犯罪嫌疑人人生的影響要小得多。所以,在律師的幫助下,提供事實和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行為的性質和危害沒有達到觸犯《刑法》、應該受到刑事處罰的程度,爭取變更為行政處罰也是壹個不錯的選擇。4,爭取案件偵辦機關不移送審查起訴。讓案件停滯在偵查階段,那麽後面的起訴和審判就無法進行,犯罪嫌疑人就有重獲自由的機會。二、審查起訴階段的案件有哪些機會?1,爭取檢方做出不起訴決定。在審查起訴階段,律師能為當事人爭取到的最好結果就是讓公訴方做出不起訴決定。律師和當事人必須竭盡全力爭取找出以下法定或者酌定不起訴的事實和理由。法定不起訴的情形有:(壹)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酌定不起訴的情形有: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2,爭取檢察機關以較輕的罪名、犯罪情節和行為性質起訴。在司法實踐中,檢方做出不起訴決定的比例非常小,但律師可以根據事實和法律,說服檢方做出嚴厲程度較低的指控。3,為犯罪嫌疑人爭取取保候審。三、審判階段的案件有哪些機會?1,爭取無罪判決,當庭獲釋。如果能夠證明不存在犯罪事實、被告人沒有犯罪行為,法院應該做出被告人無罪的判決;如果能夠證明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法院應該以證據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宣判被告人無罪。2,爭取較輕的判決和刑事處罰。被告人應該和律師密切配合,尋找壹切可以證明自己罪輕、應該減輕處罰的事實和證據,爭取輕刑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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