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根據《民事證據規則》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
第十五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是指下列情形:
(壹)涉及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
(二)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止訴訟、撤訴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性事項。
第十六條除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調查收集證據。
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
(壹)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的檔案材料,必須由人民法院依職權移送;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申請法庭調查取證註意事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
第十七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 (壹)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的檔案材料,必須由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三)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觀原因無法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居住地、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內容、需要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理由以及需要證明的事實等基本情況。”
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至遲不得超過舉證期限屆滿七日。人民法院駁回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申請,應當向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復。”
以上三條規定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條件、期限和法律後果,因此當事人在訴訟中應特別註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參考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