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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情況屬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請舉幾個案例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案例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民法通則》的規定,無效合同的範圍主要包括:

1、行為人欠缺行為能力的合同;

2、欺詐、脅迫並且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3、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社會公***利益)的合同;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5、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而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成為規避法律的行為。需要有以下幾個構成要件:

1、有規避的不法目的;

2、有真實的違法交易行為;

3、該行為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的當事人之所以采用規避法律規定的行為,進而采取了壹系列的規避措施,其目的是為了達到某種不法利益,躲避法律規定的義務,采用表面合法的形式。此種行為必須主觀是故意。

有關案例:

某年,股市行情正處在牛市階段,大批資金湧向股市。這時,甲公司便向向某銀行借款,請乙公司作為保證人。

甲公司借款的真實目的是去炒作股票,以期在股市中盈利。甲公司深知借款會審查借款用途,並了解“禁止銀行借款非法轉入股市、基金等市場”,因此,甲公司在借款合同中借款用途壹欄寫明“該筆借款用於購買原材料”。銀行了解到了甲公司的真實意圖,但銀行仍同意按借款合同寫明的內容向甲公司發放貸款200萬元。

後甲公司嚴重虧損,無法償還借款,銀行遂起訴乙公司承擔保證責任。經乙公司的律師調查取證發現了上述事實,在庭審中提出甲公司與銀行惡意串通,騙取乙公司的擔保,該保證合同應屬於無效,乙公司不應承擔保證責任。法院最終采信了乙公司律師的答辯意見。

擴展資料: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擔保法的司法解釋》第四十條 主合同債務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按照擔保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擔保法》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壹)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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