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院指定辯護的情形有哪些
法院指定辯護分為“可以指定辯護”和“應當指定辯護”。 1、所謂“可以指定”,是指法院可以指定,也可以不指定,無論指定還是不指定,都是合法的。具體而言,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1)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 (2)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 (3)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說仍不願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 (4)***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辯護人的。 (5)具有外國國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7)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 2、所謂“應當指定”,就是法院必須為被告人指定律師作為辯護人,如果不指定辯護人,在沒有辯護人參與訴訟的情況下開庭審理,便是程序違法。具體而言,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1)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2)被告人在開庭審理時是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的。 (3)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對於盲、聾、啞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等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希望以上內容能對妳有所幫助,如果妳還有其他問題可以點擊下方按鈕咨詢,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