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辦案的條件有: 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明。犯罪事實是指影響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確認犯罪事實已經查明: 1、屬於單壹犯罪的案件,查明的事實足以定罪量刑或者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已經查明,不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無法查明; 2、屬於幾起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經查明並符合起訴條件,其他罪行無法查明; 3、無法查明犯罪工具和財產的去向,但有其他證據足以對被告定罪量刑的; 4、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辯護、被害人陳述的主要情節壹致,只有個別情節不壹致,不影響定罪的。特別註意:在這種情況下,應以已經查明的罪行起訴。 二、證據真實、充分; 可以異地審理案件的五種情況是什麽: 1、刑事申訴案件應受理不受理或受理後經督促仍拖延辦理; 2、辦案中遇到較大阻力; 3、存在回避等法定事由,當事人認為管轄地省級院不能依法公正辦理; 刑事案件申訴的類型有哪些: 1、訴訟上的申訴,是指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者知道案件情況的其他公民,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有錯誤,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要求依法處理,予以糾正的行為; 2、非訴訟上的申訴,是指公民或者企業事業等單位,因本身的合法權益問題不服行政部門的處理、處罰或紀律處分,而向該部門或其上級機關提出要求重新處理,予以糾正的行為; 3、訴訟上的申訴,申訴人申訴時,可以請律師給予幫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壹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壹級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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