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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保釋?

壹、保釋制度的含義和性質

保釋作為壹項法律制度,起源於1679的英國人身保護法案。英國現行的《保釋法》1976規定,保釋是訴訟當事人應享有的權利,被告從被羈押到被判刑期間,都有申請保釋的權利。《牛津法律詞典》對保釋制度給出了權威解釋。[2](P78)可見,取保候審是指被拘留人或其保證人壹旦承諾履行,即被傳喚參加訴訟,並被允許釋放的壹種訴訟制度。其含義:(1)適用對象僅限於已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2)核心是釋放被拘留人,恢復其人身自由。(3)條件是被拘留者在釋放時必須保證在被傳訊、審判或等待判決時在場。保釋的基本精神是被羈押人承諾履行某種義務,享有自由權。

保釋的性質是被告人的壹項訴訟權利,有些國家甚至將其規定為壹項憲法權利,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比如日本法律明確規定保釋權受憲法保護。[3](P69)再如美國法認為保釋制度是從無罪推定原則衍生出來的壹項重要訴訟制度。其中心思想是要求對限制被告人壹系列民事權利特別是人身自由的訴訟強制措施進行嚴格限制。不僅要慎用,即使采用,也要盡早結束。[4](P239-241)因此,我國學者普遍認為,保釋制度有三個基本理念:自由、無罪推定和權利保障。[5]

二、取保候審的適用範圍和擔保方式

(壹)保釋的適用範圍

1,英美法

美國聯邦保釋改革法案1984第3142條規定,任何情況下的在押人員都有權獲得保釋,但下列情況除外:(1)暴力犯罪;(二)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或者死刑;(3)15年9月1980號法《違禁品法》、《違禁品進出口法》和10條規定的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四)犯有上述兩項以上罪行的。在實踐中,即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犯了上述罪行,他們仍然有機會獲得保釋。[6](P307-311)英國保釋法1976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下列情形外,均享有保釋權:(1)叛國罪;(二)逃犯;(三)有與被指控犯罪相同的犯罪記錄的;(四)被取保候審後,違反取保候審規定,不按時到庭接受審查的。[7](P171)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凡是被警方逮捕的人,壹般都會很快被取保候審,除非有充分的理由證明有繼續羈押的必要。[8](P331)可見,英美法系國家保釋的適用範圍是很廣的。

2.大陸法

在法國,被拘留者或其律師在承諾履行傳喚時,可通過出席法庭訴訟獲得釋放;同時,法律還規定,被控重罪的,或者被控現行犯輕罪的,處壹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犯其他輕罪的,處二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控制義務不足以幫助審判或者安全的,可以臨時拘留或者延長拘留期限。[9]對此,有學者指出,法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審前羈押制度並沒有明顯減少,只是縮短了審前羈押的時間。【10】(P609)臺灣省保釋的適用範圍比較窄:(1)犯最嚴重罪行的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科罰金;(2)懷孕七個月以上或產後不足壹個月的;(三)患有經保外就醫後明顯難以恢復的疾病的。【11】(p 101)還規定,壹旦保釋條件消失,犯罪嫌疑人仍可收押。

3.日本法律

根據日本《刑事訴訟法》第344條和第89條規定,下列情況不得保釋:(1)已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不含緩刑)者;(二)被告人犯有適用死刑、無期徒刑或者最低刑壹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行的;(三)被告人被判處適用死刑、無期徒刑或者最高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四)被告人因習慣性行為而犯最高刑應為三年以上刑罰或者有期徒刑之罪的;(五)有相當理由懷疑被告人可能隱匿犯罪證據的;(6)有充分理由懷疑被告人可能傷害被害人或其他被認為對案件審理具有必要知識的人,以及上述人員親屬的身體和財產,或可能對這些人實施恐怖行為;(七)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不明的。[3](P69-71)

可見,兩大法系和日本法律對保釋適用範圍的不同規定,反映了其訴訟理念的差異。在英美法系國家,由於傳統上強調個人權利,追求無罪推定和權利保護,拘留被認為是保護人身的壹種手段,但原則上不應用於獲取證據的目的。因此,保釋的適用範圍相對寬松,幾乎所有在押人員都有機會獲得保釋。另壹方面,民法強調實體真實,通過官方調查程序查明案件真相。因此,審前羈押不僅是保全人身的壹種方式,也是保全證據或物品的壹種方式,或者是防止他們對證人或被害人施加壓力的壹種方式,或者是防止他們與犯罪分子勾結的唯壹方式。[9]因此,保釋的範圍受到嚴格限制,附帶許多條件。日本法律在保釋的適用上有自己的特點:壹是日本法律的適用範圍比英美法系國家小,比法國大陸國家寬得多;其次,在類型上,除了權利保釋外,還規定了酌定保釋和強制保釋;最後,在適用對象上,日本法律規定保釋只適用於起訴後的被告人,不適用於起訴前的犯罪嫌疑人。[3](第69頁)

(二)擔保方式

擔保方式分為四類:保證、保證人保證、財產保證和保證人與財產混合保證。在具體適用中,有的只規定壹種,如英國只有壹種擔保;有些有多個規定,比如美國有四個。

1,保證金擔保,是指被拘留人只要承諾在被傳喚時出席法庭訴訟,或者遵守壹些附加條件,即被釋放。實踐中分為無條件保釋和附條件保釋。前者只要求嫌疑人出具不妨礙偵查和回避審判的保證書,並在保證書上簽字就可以被釋放回家。後者是指嫌疑人除了簽署保證書外,還必須表示願意遵守附加條件,比如保釋期間不允許接觸誰,不允許離開居住區域誰,定期向當地警方報告情況等。因此,面對今天越來越多的財產保險適用的呼聲,有學者在評論英國保釋制度時感嘆,“英國的保釋不需要交錢,實際上只是壹種信用擔保。[8](P332)

2.擔保人擔保是指由第三人出面,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幹擾偵查或者逃避審判,或者由第三人監督他們遵守壹項或者多項條件時所采取的壹種保釋方式。保證人的職責是監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並定期向法院報告情況。

3、財產擔保,是指在押人員在承諾按時出庭參加各種訴訟活動的同時,還必須交納壹定數額的財產或金錢,方可被保釋。比如美國1984保釋改革法案第3142條第2項和第3項規定,被告被準予保釋時,必須拿出保釋金、財產或財產所有權證書或法官認定的款項作為抵押。財產數額的確定,應當考慮犯罪的性質和情節、證據的證明力、被告人的性格和財產,規定足以保證被告人到場的相當數額。[12]

4、擔保人與財產混合擔保,是指在押人員在請求保釋時,不僅要提供擔保人,還要交納壹定的財產才允許保釋。美國法律規定,當被拘留者不能提供財產時,可以要求其有清償能力的擔保人提供財產或者支付壹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此時就構成了保證人與財產的連帶保證。至於財產或保釋金的數額,壹般由法院決定,以保證受托人能在合理的範圍內出庭,但不得違反聯邦憲法修正案第八條的規定:“禁止支付過多的保釋金。”具體數額如何確定,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在實踐中,各州的做法不同,有的州根據案情臨時確定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壹些州根據不同的犯罪類型和各種情況,事先做了不同保釋金數額的表格,讓當事人“對號入座”。[7](P212)

第三,保釋的程序

(1)應用

1,申請期

申請保釋的期限比較具體,比如美國法律的規定,預審和等待執行判決或者上訴期限。[7](P212)有些比較籠統,比如法國法律規定“可以隨時請求調查法官釋放他。”[9]其他國家規定起訴後才能申請取保候審,起訴前不允許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如日本。[3](第68頁)

2.申請人

壹般認為,被拘留者及其辯護人都有權根據要求申請保釋。英美法沒有明確規定其他訴訟當事人及其近親屬是否有權申請取保候審。日本法律規定,除在押人員及其辯護人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助理、配偶、直系親屬、兄弟姐妹等。可以申請保釋。此外,在日本,對犯罪嫌疑人實行起訴前停止執行羈押制度,與保釋在功能上是壹致的。[13](P58)

(2)批準或決定

不同國家對有權批準或決定保釋的機構有不同的規定。臺灣和美國的聯邦保釋改革法案1984規定,司法人員、初審法院或聯邦法院的法官有權批準或決定保釋。在具體程序上,有些案件需要在準予或者決定取保候審之前進行審理,比如暴力犯罪,最高刑是無期徒刑或者死刑。[6](P310-311)英國保釋法案1976規定,警察局、治安法庭和刑事法庭的法官有權批準或決定保釋,其他任何機關和個人無權行使。在法國,批準或決定保釋的權力由預審法官或上訴法院法官行使。預審法官依職權決定保釋時,應當聽取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的意見。如果檢察官要求保釋,預審法官應在五天內作出決定。[10](P620)

此外,法國法律對審批時限有明確規定,如預審法官五天,刑事復審法院二十天,壹審和二審分別十天和二十天。期滿未作出決定的,應當解除對當事人的司法控制或者撤銷臨時拘留。[9]這對於有效保障在押人員權利,防止司法人員消極拖延,提高訴訟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3)撤銷保釋

壹般情況下,受托人遵守保釋條件的,按時參加訴訟的保釋金自動解除。根據美國聯邦法律,如果被保釋人故意不按釋放條件出庭,或者故意違反法庭命令不自首服刑,法官將撤銷其保釋,還押候審。這時候法官除了沒收保釋金,還可以沒收指定財產上交國庫,以藐視法庭罪起訴。如果受托人是在擔保人擔保的基礎上被釋放的,當他重新犯罪時,擔保人可以將其移交司法機關,由法官決定是否撤銷其保釋,並全部或部分免除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另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出庭或者自首,在不可抗力消除後立即出庭或者自首的,可以免除處罰。[6](P315-317),在法國,對撤銷保釋的決定有不同意見時,民國檢察官有抗訴權,受托人也有申訴權。日本法律也有具體規定。[3](P72-74)

(壹)中國保釋制度與取保候審制度的區別

取保候審是我國的強制措施之壹,與保釋制度相比有以下不同之處:

1,性質和目的不同

取保候審是指公安、司法機關為防止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責令其提供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其隨叫隨到的壹種強制措施。在性質上,取保候審是以壹種適度的方式限制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其目的是保證公安司法機關有效行使審判權,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保釋制度是為了確認和保護在押人員的權利。其目的是將在押人員作為無辜的人來對待,盡快恢復其人身自由,是無罪推定原則的具體體現。

2、適用範圍不同

根據現行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取保候審的適用範圍多限於輕微刑事案件,對取保候審適用條件、方式和決定程序的限制進壹步阻礙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權利的實現,導致取保候審率極低。保釋的適用範圍比較廣,保釋率很高。

3、擔保方式不同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取保候審的擔保方式只有保證人擔保和債券擔保兩種,不能壹起使用。同時規定了不離開居住地、及時到案、不毀滅、不偽造證據、不串供等附加條件。保釋制度有四種擔保方式,我國財產擔保的內容比存款擔保的內容更廣。

4.審批和監管是不壹樣的。

關於批準取保候審,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公安、司法機關有權批準或決定取保候審。在監管方面,公安部門內部是有審查程序的。[14]在保釋制度中,除了英國警方,只有法院有權批準或決定保釋。檢察官只有建議權和監督權,但法院在批準或決定保釋時應聽取他們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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