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諮詢 - 什麽是杜培武冤案?從中可以看出什麽問題?

什麽是杜培武冤案?從中可以看出什麽問題?

杜培武案的簡單經過:1998年4月20日下午19時左右,昆明市公安局通訊處民警王曉湘及昆明市石林縣公安局副局長王俊波被人槍殺,隨後王曉湘丈夫、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被懷疑為作案兇手,經過70多天公安機關和檢查機關高強度的偵查和審訊,杜培武屈打成招,於1999年2月5日昆明中級法院作出壹審判決,判處杜培武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隨後杜培武上訴,二審改判杜培武為死緩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1999年12月8日,杜培武被送到關押重刑犯的雲南省第壹監獄服刑。就當杜培武已經心灰意冷,絕望的寫下遺書的時候,案件峰回路轉,2000年6月中旬,昆明公安機關破獲楊天勇等搶劫殺人團夥案,繳獲王俊波被搶手槍(七七式,槍號:1605825)等贓物,犯罪嫌疑人供認1998年4月20日殺害“二王”系他們所為。在確鑿的證據面前,辦案人員發現所謂“杜培武報復故意殺人”純屬子虛烏有,於是經上級同意,由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宣告杜培武無罪釋放。

從民警到死囚,再從死囚到民警.杜培武經過了壹生最坎坷的路。杜培武雖然已經澄冤昭雪,但是它的慘痛遭遇不得不讓人深思。仔細地分析杜培武冤案的整個過程,可以從壹下幾個角度分析:

壹:證明責任分配

證明責任乃訴訟的脊梁,雖然證明責任理論是從民事領域發展起來的,但是刑事訴訟領域證據責任分配更是壹個值得重視的問題。在我國雖然沒有明確證明責任由作為公訴方的檢察機關擔任,但是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62條第三項的規定,認定被告人有罪必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否則,人民法院將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的無罪判決,即由控方承擔敗訴後果,可見在我國已經承認了公訴機關的證明責任。

然而,在杜培武案審判過程中,審判長不但對杜培武的申辯視而不見,而且幾次叫“被告人杜培武出示沒有殺人的證據”。這種嚴重明顯違背舉證責任的原則,把舉證責任推向犯罪嫌疑人的做法,是造成冤案的重要原因。

無論在哪壹民主法治國家,都不會讓壹個人去自證其罪,每個人都有辯護和沈默的權利。而且在公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壹般處於被控制的狀態,律師在案件的整個過程中又處於弱勢地位,由犯罪嫌疑人來找證據是非常困難的。所以在刑事訴訟中必須明確證明責任由公訴機關擔任。

二:證據禁止規則

證據禁止規則包括證據取得禁止和證據使用禁止,證據取得禁止是對偵查機關取得證據的過程中為壹定的作為或不作為,而證據使用禁止則指違反取得禁止規範所得的證據在訴訟中應予排除。這就是要求對非法證據進行排除,禁止刑訊逼供、誘供、騙供。我國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43條規定了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第46條規定了重證據不重口供,在我國相關的司法解釋中也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然而,在杜培武案中, 據杜培武的陳述,他遭到了辦案者十分野蠻十分殘酷的刑訊,超出人的生理、心理忍耐極限,在酷刑下被迫承認自己實施犯罪。甚至為了取得法官的註意和信任,當著包括法官、公訴人、律師及幾百名旁聽者的面扯出被打爛的衣服證明他曾經遭到刑訊逼供,來證明他過去的有罪供述均是被迫的,然而可惜的是都被法官無視,而且這些來自刑訊逼供的證據法官都已證據來源合法有效,證據充分於用入案件判決之中。由此可見違反證據禁止規則是造成冤案最主要的原因。

三:自白的證據能力

縱觀我國兩千多年的法律傳統,“罪從供定”、“無供不定案”的思想壹直是刑事審判的主流指導思想,甚至在現代法治社會的刑事訴訟領域,還殘留著“重口供、輕證據”的影子。這種思想的影響下辦案人員為獲取口供經常采取壹些非正常甚至極端的方式對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而導致刑訊逼供和冤家錯案的頻發。杜培武案就是在這種錯誤的思想下,遭受了殘酷的刑訊逼供,屈打成招,而且法官輕信被告人的供述,在沒有找到犯罪兇器,那把“七七”式手槍的情況下,只是以杜培武所穿長袖警服襯衣、及襯衣手袖射擊殘留物和附著泥土、作案車上泥土的鑒定和分析報告等證據定案,證據明顯不足。在這證據力不足的情況下倉促結案,造成冤案也是在所難免的了。

四:證據的來源及辦案思路

在我國的壹些法官為消除社會影響,爭取快速結案,通常輕信自己的感性認識,先入為主,違反無罪推定原則,違反程序規定,通過口供尋找證據,然後捏造證據來證明口供的成立,以這樣的論證方式,來破案。在杜培武案中是非常明顯的,辦案警察先拘留杜培武,然後3天3夜不讓他睡覺以交代問題,然後進行測謊,接著刑訊逼供取得口供,虛構現場“剎車踏板”、“油門踏板”上有足跡附著的泥土的證據,最後公訴、定案。壹套流程,違背刑事偵查的基本原則和要求,違背無罪推定,雖然很多時候能夠快速結案,找出真兇,但也很容易造成冤案。

總之,從杜培武冤案的教訓中,不難得出:如果公安、檢察院、法院等機關能夠摒棄“先去為主”、“重口供,輕證據” “罪從供定”的錯誤思想,堅持無罪推定原則,明確舉證責任,嚴禁刑訊逼供,排除非法證據,依照法律規定正當的程序,冤案才能防患於未然, 法律才能更大的實現正義.

  • 上一篇:深圳勞動爭議律師,深圳勞動法律顧問南山區
  • 下一篇:北京打行政官司最好的律師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