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權體現了“居者有其屋”的美好願望,但並不是美好的現實。特別是在中國,由於人口眾多、房地產資源稀缺、經濟不發達的制約,如何實現住房權壹直是國家和人民關註的話題。客觀地說,住房權的實現不僅需要居民自身的努力和政府的住房救助,還需要法律制度保障措施,即確定住房權的法律地位、內容、行使和保護。只有將二者緊密結合起來,才能實現住房權,使住房權具有真實性。由於居民的自我努力和政府的住房援助受到社會發展和經濟發展等物質因素的制約,沒有這種實力的居民不可能完全靠自己獲得合適的住房,沒有相應經濟實力的政府也不可能為當地居民提供合適的住房,而這恰恰是中國實現住房權的現實條件。雖然住房權利的制度保障措施也受制於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但由於我國不是發達國家,不重視相關法律制度的建設。由於市場經濟國家住房權法律制度的內在機制具有同性,只要中國立法者能夠理解和尊重《世界人權宣言》等國際公約關於住房權的基本精神,認真對待中國低收入群體的住房保障問題,通過廣泛的制度借鑒和對中國現實的深入考察和反思,完全可以設計出符合中國國情的住房權保護法律制度。
從人權保障的角度來看,既然住房權是人人都可以享有的權利,那麽無論是富人還是窮人,都應該得到住房權制度的保障。窮人在經濟上處於“弱勢”,他們無法獲得適足的住房。對他們來說,住房權主要是公法上的壹項權利,即他們作為相對人與政府享有的權利。這壹權利的基本含義是,社會中的低收入人群應該得到政府和社會的幫助和保障,使他們能夠得到壹套房子,從而使對他們來說是壹種自然權利的住房權轉化為壹種物權。對於富人來說,這種權利基本上是壹種民事權利,因為他們完全可以通過買賣、租賃等市場機制獲得住房。對他們來說,住房權是壹項物權,但這項權利也需要有壹個完全合理的民事法律制度來保障。可以說,只有建立完善的住房社會保障體系和住房市場交易體系,才能為居民住房權利的實現提供全面的制度保障,為人民群眾“安居樂業”的現實需求和理想追求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礎。
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民事法律制度通常比較完善。在這些國家,與房屋權利相關的民事法律制度問題壹般都是通過房屋買賣、租賃、融資、擔保、權利界定等具體制度來解決的。在這種情況下,通過住宅買賣和租賃獲得的住房權得到了制度的充分保障。因此,其住房權利保護制度的重點在於社會保障法律的制定和完善。與這些國家的住房權益保護不同,中國的住房權益保護制度存在“雙重缺陷”:壹方面,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如此匱乏,難以適應現實需求,以至於中國有關部門領導發出了“高度重視”的呼籲;另壹方面,與住房權密切相關的民事法律制度,尤其是物權法律制度相當不足,突出表現為缺乏科學合理的房屋所有權制度、不動產物權變動制度、登記制度等。,這也從法律制度上為居民住房權的實現設置了障礙。如何填補這壹“雙重空白”,是建立和完善我國住房權制度必須解決的問題。
中國住房權制度保障的中心話題,首先分析了制度保障對住房權的意義,強調了制度保障對國家履行相關義務、保障居民實現住房權的意義。然後提出了實施住房權制度保障的基本思路,即在實現機制上應采用社會保障機制和市場交易機制,其法律表現為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和民事法律制度;在制度保障的內容上,要實現對住房權利人的物質權利和精神權利的雙重保護,將住房權利定位為財產權和人身權的結合。最後,分析了我國制度保障的現狀和缺陷,提出了完善我國住房權社會保障體系和民法保障體系的總體構想和初步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