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保護國家、公共、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危險,而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因而造成損害,不負刑事責任;
2.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緊急避險的條件是什麽?
1,必須有威脅正當利益的危險,必須有威脅正當利益的危險,這是緊急避險的前提條件;
2.必須是危險正在發生,危險正在發生,這是緊急避險的時間條件;
3、必須是為了使正當使用免受正在進行的危險,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自己或他人的人身或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危險,才是緊急避險的主觀條件;
4.對沖的對象必須是無辜的第三人,對沖的對象只能是無辜的第三人,這是緊急避險的對象條件;
5.避險行為只能在不得已的情況下進行,避險行為只能在不得已的情況下進行,是緊急避險的客觀限制性條件;
6、套期保值行為不能超過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必要限度。不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是緊急避險的極限條件。
緊急避險權是什麽?
1,緊急避險是刑法規定的犯罪原因。是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危險;
2.責任:
(1)為保護國家、公共利益以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得不采取緊急避險行動,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二)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壹條。
緊急避險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危險的侵害,緊急避險是必要的,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過度避險,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壹款關於避免人身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在其崗位和業務中負有特定責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