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性
1.必須由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
2.必須是針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壹審裁定或判決提起的,包含兩層意思。只能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即上級以下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提起訴訟,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不能上訴;只有人民法院不服壹審判決,才能提起上訴。我國法院實行兩審終審制,二審判決就是終審判決,不能提起上訴。
3.必須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即在法定期限內,向作出壹審判決的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不能逾期,也不能越級。
4.是當事人針對壹審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或者程序方面存在的問題而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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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分為刑事上訴、民事上訴和行政上訴。
1.刑事上訴
是刑事訴訟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在法定上訴期限內,依照法定程序請求上壹級人民法院撤銷或者變更原審裁定、再審的書面訴訟。
2.民事上訴
是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依法設定程序和期限,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變更原審判決、裁定,或者再審的書面陳述。
3.行政上訴
是行政訴訟當事人不服第壹審法院對行政案件作出的裁定或判決,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向上壹級法院提起上訴,要求撤銷、變更原判決的法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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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樣式]
上訴請求
上訴人:
被上訴人:(刑事上訴沒有被上訴人)
上訴人不服字第號。()人民法院因壹案,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上訴理由:
我在此傳達
人民法庭
附:本上訴狀副本。
上訴人:
年月日
[填寫描述]
1,上訴請求。首先要全面描述整個案件,然後陳述原審結果。其次,表明是否對原審判決全部或部分不滿。最後,明確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撤銷原判、完全變更原判還是部分變更原判。
2.上訴理由。主要是針對原裁判,不是針對對方。反對原判決、裁定的理由主要有:(1)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2)原審性質不當;(3)實體法適用不當;(4)違反法定程序。
[註釋]
1.上訴只能以書面形式進行。壹審判決、裁定送達時當事人僅口頭上訴,未在法定期限內提交上訴狀的,視為未提起上訴。
2.上訴是指當事人有上訴權,原、被告、被判定有責任的第三人均有上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