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相關規定,《解釋》將無期徒刑罪犯減刑後的刑期整體增加兩年,即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壹般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有期徒刑15年但不超過20年。
增加了未被限制減刑的死緩罪犯的刑期,規定死緩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後,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服刑2年後可以減為25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服刑2年後可減為23年有期徒刑,死緩罪犯實際執行的最低刑期提高到15年,不含死緩。《解釋》進壹步明確,因累犯和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減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後,不得假釋。
根據此前的減刑假釋司法解釋,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以上的罪犯,如果表現出突出的悔罪表現,可以減刑2年;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現,甚至可以減刑3年;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以下的犯罪分子,即使有突出悔罪表現,最多也只能減刑壹年。最高法院審判監督庭相關負責人表示,這壹規定不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直接導致司法實踐中存在“減刑過快”的問題。因此,刪除了上述“罪大惡極,情節輕微”的相關內容,使減刑幅度回歸正常合理的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