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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特別嚴重的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是對刑事案件和犯罪情節嚴重的案件的壹種分類。如殺人致死或重傷;爆炸、縱火、突水、中毒造成重傷、死亡或重大財產損失;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的;故意傷害他人,致人死亡的;對婦女造成傷害的;人口販運的情況和後果是嚴重的;制造、銷售毒品;以及華僑、港澳同胞、來華外國人遭受人身傷害或重大財產損失等。,所有重大刑事案件都是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調查研究、審查材料的基礎上,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立案偵查、起訴和審判,依法查處的。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相關規定,《解釋》將無期徒刑罪犯減刑後的刑期整體增加兩年,即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壹般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有期徒刑15年但不超過20年。

增加了未被限制減刑的死緩罪犯的刑期,規定死緩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後,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服刑2年後可以減為25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服刑2年後可減為23年有期徒刑,死緩罪犯實際執行的最低刑期提高到15年,不含死緩。《解釋》進壹步明確,因累犯和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減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後,不得假釋。

根據此前的減刑假釋司法解釋,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以上的罪犯,如果表現出突出的悔罪表現,可以減刑2年;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現,甚至可以減刑3年;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以下的犯罪分子,即使有突出悔罪表現,最多也只能減刑壹年。最高法院審判監督庭相關負責人表示,這壹規定不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直接導致司法實踐中存在“減刑過快”的問題。因此,刪除了上述“罪大惡極,情節輕微”的相關內容,使減刑幅度回歸正常合理的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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