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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傳訊?

傳訊有兩層意思:

1.把犯人帶出去審問。

2.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受理的案件或者作出錯誤判決的案件,應當依法移送自己審判。

最高人民法院發現各級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或者接受同級人民檢察院重新抗訴後,直接調取原審案卷材料,組成合議庭審理案件。

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時;最高人民法院發現各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有錯誤時,可以采取兩種措施:壹是指定再審,即指令下級法院重新審理。

二是提審,即上級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親自派出法官審理案件。雖然法律明確規定了“提審”的做法,但實踐中多采用“指定再審”,很少采用“提審”的方式。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制定的《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四章,其中“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看守所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必須持有訊問卡或者蓋有看守所公章的票證。看守幹警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提審證據》或者《取票單》。

看守所應當建立提審登記制度。登記每次被提審的單位和人員的姓名,被提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審的起止時間。

第二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或者宣判外,壹般應當在看守所的訊問室進行。安排人不得少於兩人。"

各地對“提審、提審、傳訊”都有相應的規定,只是名稱不同。比如有提審、提審、提審的規定,有辦案提審、提審、提審的規定。

但具體內容大同小異,都分為四個部分:核對憑證、填寫提審、提審、撤銷登記、收證、撤證。其中,查驗證明是指“辦案機關加蓋提審專用章並註明法定羈押期限”和有效工作證明”的查驗。

百度百科-提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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