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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委托辯護,委托辯護的範圍是什麽?

壹、什麽是委托辯護1。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1)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自被帶走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援助。(2)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三)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自人民檢察院刑事偵查部門將案件移送審查起訴部門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3.被告人在開庭前10天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除外。二、委托辯護人的範圍是什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應當充分保障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但是,不得委托下列人員為辯護人: (壹)被宣告緩刑,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員;(二)依法被剝奪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五)本院人民陪審員;(六)與本案審判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七)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其中,第(四)、(五)、(六)、(七)項所列人員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其擔任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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