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實
公訴機關當庭宣讀了上述事實,並出示了相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杉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無視國家法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騙取公款,數額巨大,應當以貪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量刑。
被告人張杉杉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自願認罪。
國防形勢
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張杉杉有自首情節,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且系初犯。故請求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2年4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張杉杉利用其擔任濱州市交通局財務審計科出納的職務便利,在日常報銷過程中,采用無票據、自貼有塗改對賬單的票據、自貼無對賬單的票據等方式,多次虛增報銷金額。2016初,被告人張杉杉退還贓款40000元。
以上事實,經庭審質證,有下列證據證明:
壹.文件證據
1、被告人張杉杉的戶籍證明、主體證明和幹部信息
確認被告人張杉杉的戶籍、就業信息及主體身份。
2.1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組織機構代碼證,用以證明濱州市交通局農村公路管理處是事業單位,主辦單位是濱州市交通局。
3.統壹社會信用代碼證書,確認濱州交通局為國家機關。
4.濱州市交通局《濱州市交通局物業管理規定》和《濱州市交通局差旅費管理辦法》確認了濱州市交通局的財務管理規定和差旅費管理辦法。
5.1 .濱州市交通局會計憑證壹份,用以證明被告人張杉杉自2065年4月438+02日至2065年6月438+05日期間,采用無票據、自附票據、塗改票據、自附票據等方式挪用公款372,487.00元。
6.指定管轄決定書、立案決定書、反貪汙賄賂局出具的案件情況說明、破案經過,確認案件來源、被告人張杉杉貪汙數額及案件情況。
第二,證人證言
證人周證實,其所在單位在2016 15財務審計中,發現被告人采取重復報銷的方式,非法占用公款39萬元。並確認濱州市交通局正常的財務報銷程序,濱州四環五海會計師事務所關於張杉杉貪汙數額的審計報告是真實的。
三。鑒定意見
(2017)第155號審計報告確認,對濱州市交通局2012至2015期間的賬目進行審計後,發現2012至2015期間的現金支付單據無票據。有塗改結算單的自附票據列為費用48,028.00元,無結算單的自附票據列為費用62,967.00元,10月份有2013,110的憑證因記錄錯誤列為費用9,424.00元。綜上,* * *虛列支出372,487.00元。
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被告人張杉杉交代,其在2012年4月至2015年6月期間,通過虛列費用、塗改報表等手段,從公司套取公款372487元,後退還贓款40000元。2016 12 14,向公安機關主動投案的事實。
法院觀點
我們認為,被告人張杉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公款歸自己使用,數額巨大,已構成貪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張杉杉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他是自首,當庭認罪,可以從輕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第382條第2款、第383條第1款、第52條第1款、第53條第1款、第67條第1款、第2條第1款、第19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案例結果
1.被告人張杉杉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壹日折抵有期徒刑壹日,即2016年2月26日至2019年2月25日。)
(上述罰金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壹次性繳納。)
二、涉案款項332487元,繼續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如果您以書面形式上訴,您應該提交壹份原件和兩份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