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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的黃金時間是什麽?

以下是鄧律師的文章,供大家參考:

刑事辯護的黃金時間是什麽?

當事人被刑事拘留後,“等壹等”“開庭後請律師辯護”是壹些家屬的想法和做法。殊不知,“等”的做法會錯過防守的黃金時間。直接後果不僅是失去了最快最容易解決問題的機會,也增加了後續答辯的難度和不確定性。

壹個

辯護黃金時間是指從刑事拘留到逮捕壹名犯罪嫌疑人的期間(壹般案件最長為14天,有三種法定情形的案件為37天,貪汙賄賂瀆職案件為17天。在司法實踐中,大多數案件都是在37天內移送逮捕的,所以本文中的辯護黃金時間是37天。

之所以說從刑事拘留到逮捕的這段時間(公安機關提請逮捕30天+檢察院審查逮捕7天)是辯護的黃金時間,主要是從“撈人”的角度出發,換句話說,辯護的黃金時間最快最容易達到“放人”的效果。

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後,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長期拘留(超過37日)的,必須在37日內經檢察院批準逮捕。如果檢察院不批準逮捕,公安機關必須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從司法實踐和辯護經驗來看,爭取檢察院不批準逮捕是最有效的辯護策略。

在司法實踐中,相當壹部分案件提請逮捕時收集的證據與逮捕時對證據的要求存在差距,這是“證據不足建議不逮捕”的抗辯依據。壹個優秀的刑事律師可以通過會見當事人了解案情,從公安機關等渠道了解案情,預測公安機關掌握的證據的薄弱之處,進而向檢察院提出“證據不足不批準逮捕”的優質法律意見。

沒有有效的辯護,證據的薄弱很可能被忽視,從而導致批準逮捕。當事人壹旦被抓,就會被長期關押,出來的可能性變得很小。更可怕的是,壹旦涉及到壹些人為因素,原本證據不足的案件可能在壹定程度上變成“證據確實、充分”,直接增加了後期辯護的難度和不確定性。這發生在作者最近接手的壹起詐騙案中。

提交人接受委托時,案件已經處於壹審階段。筆者查閱所有卷宗和證據材料發現,公安機關在申請批準逮捕時收集的證據根本不符合逮捕的證據要求,但當事人當時並沒有得到有效的辯護。批準逮捕當事人後,共犯歸案。為了取保候審,同案犯給了當事人極其不利的證言,導致案件在壹定程度上變得“證據確實、充分”,不僅當事人被長時間羈押(從刑事拘留到壹審超過壹年),也為後續辯護增加了難度和不確定性。

事實上,在犯罪嫌疑人落網之前,不僅是無罪辯護的黃金時間,也是從輕辯護的黃金時間。有經驗的刑事律師會有效引導犯罪嫌疑人正確面對起訴,促使公安機關收集對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證據,有效避免案件向不利的方向發展。

作為當事人及其家屬,應當從當事人被偵查機關首次訊問或者拘留之日起,就抓住辯護的黃金時間,及時尋求有效辯護;作為委托律師,更應該重視黃金時間的辯護。至於如何在防守的黃金時間做到有效防守,筆者會在另壹篇文章中分享自己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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