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刑事辯護律師認為,辯護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是正確開展辯護活動的重要保障。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規定,我國辯護人(如刑事辯護律師)的權利主要包括:
1,自主防衛權。根據《律師法》的規定,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依法履行辯護職責,其人身權利和訴訟權利不受侵犯。
2.讀報的權利,見面交流的權利。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在法庭審判階段,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指控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經人民法院許可,其他辯護人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3.調查取證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其他辯護人沒有這項權利。
4.表達意見的權利。《刑事訴訟法》第13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見。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辯護人在審查起訴階段有權為委托人辯護,人民檢察院應當聽取這壹點。
5.參與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護的權利。根據刑事訴訟法關於壹審程序的規定,在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向被告人提問後,辯護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提問;法庭審理過程中,辯護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在法庭辯論階段,辯護人可以就證據和案情發表意見,可以與控方進行辯論。《律師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應當依法保障其辯護權。
6、經被告人同意,有權上訴。《刑事訴訟法》第180條規定,被告人的辯護人經被告人同意,可以上訴。因此,壹審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判決書送達被告人的辯護人,防止辯護人行使這壹權利。
7.對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要求公安、司法機關解除強制措施。《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和其他辯護人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對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釋放、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8.拒絕辯護權。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規定,拒絕辯護有兩種情況:壹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絕辯護人繼續辯護,相關問題在辯護權的相關論述中已經討論過;另壹種拒絕辯護是指辯護人有法定理由中途停止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律師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律師接受委托後,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隱瞞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以上八條是刑事辯護律師的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