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虛假訴訟罪是什麽,哪些屬於虛假訴訟?
虛假訴訟是壹個法律術語,俗稱“假訴訟”,是指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以捏造事實、偽造證據的方式向法院提起訴訟,欺騙法院作出錯誤的判決和執行,獲取非法利益。
(壹)根據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偽造證據、作虛假陳述、編造民事法律關系、編造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虛假訴訟行為:
1.與夫妻壹方惡意串通,編造夫妻同壹債務的;
2.與他人惡意串通,編造債權債務關系和以物抵債協議;
3.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虛構公司、企業的債務或者擔保義務;
4.捏造知識產權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關系的;
5.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虛構的債權;
6.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偽造債權或者優先權、擔保物權,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
7.
以民間借貸為名,誘導或者強迫他人簽訂“借貸”或者變相“出借”、“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制造違約、任意認定違約、毀滅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
8.以捏造的事實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或者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
(二)在司法實踐中,下列行為也應認定為虛假訴訟的行為:
1.在立案過程中,通過編造當事人信息或者與他人串通編造當事人信息,騙取法院立案或者謀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2.編造或者偽造租賃協議,虛構債權債務的;
3.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或者部分清償的事實,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
4.在土地房屋拆遷安置補償過程中,編造身份關系,提起財產分割、繼承、房屋買賣合同等訴訟;
5.基於虛假債權債務關系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6.單方或者惡意串通他人,作虛假陳述,偽造、變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7.其他單方或者惡意串通他人編造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二、虛假訴訟中哪些案件容易高發?
1.民間借貸案件;
2.被告是資不抵債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其財產已進入法院執行拍賣程序;
3.以改制中的國有、集體企業為被告的產權糾紛案件;
4.拆遷區域內公民被政府規劃為訴訟主體的分立、繼承、買賣等案件;
5.在提起離婚訴訟之前的這段時間裏,法院判決丈夫或妻子壹方承擔債務的離婚案件異常多;
6 .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案件;
7.其他可疑案件。
三、如何識別虛假訴訟?
1.“調查”:調查原被告與被告之間是否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親密關系,訴訟事實和理由是否明顯不合理,證據是否明顯偽造;
2“聽”:參與或列席庭審,確認庭審。被告和被告都會擔心審判中的錯誤。壹般不會親自出庭,由他們的代理人出庭,被告幾乎不會進行任何辯護,這是壹個非常“和諧”的審判過程;
三“看”:虛假訴訟的案件最終目的是逃避債務,轉移資產,所以這類案件壹般都是通過調解解決,雙方往往表現出“壹個願打,壹個願挨”,很快就達成和解,執行財產。
四、如何打擊虛假訴訟?
由於刑法修正案(九)於2015,1,1正式實施,虛假訴訟的行為可以追究虛假訴訟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的規定,虛假訴訟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1.只有“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才可能構成虛假訴訟罪。“捏造”指憑空捏造。如果爭議事實客觀存在,誇大、捏造、濫用非關鍵事實的訴訟權利,不構成本罪。其次,必須是民事訴訟領域的事實。在刑事訴訟領域捏造事實,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可以以誣告陷害罪處罰。
2.實施虛假訴訟的行為,只有造成“擾亂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才構成犯罪。“妨害司法秩序”主要是指司法機關在多次審判、調查取證中耗費了大量司法資源,或者法院作出了錯誤的判決和執行。“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是指對方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為應訴支出不必要的費用,如訴訟費、律師費、鑒定費、差旅費等的情形。,或導致上述人員生產經營困難。
3.實施虛假訴訟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或者逃避法定債務,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從重處罰的規定從重處罰。”所謂“其他罪”,主要是指詐騙、職務侵占罪、貪汙罪等侵犯財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