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拘留所等級評定辦法(試行)》
除達到第七條和第八條的標準外,九條壹級看守所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連續兩年被評為二級學院。
2.今年沒有責任事故。
3、領導班子強,成績突出,全部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民警對所長工作滿意率不低於80%;45歲以下的警察不低於警察總數的三分之二。
4.所有警察都精通網上辦公技能。
5、看守所計算機接入公安網絡,中型看守所建立計算機局域網,對在押人員實行計算機輔助管理。
6)註重經驗總結和理論研究,每年發表研究文章。中型看守所每年至少舉行壹次經驗交流和理論研討活動。
7、積極探索創新管理教育模式,有可供其他看守所借鑒的經驗,並被省級以上公安機關推廣。
8、本年度業務工作完成情況居省、自治區、直轄市前列。
9.近三年內受到省級以上黨委、政府或者公安機關表彰的。
擴展數據:
看守所的羈押對象
將犯罪嫌疑人羈押在看守所,應當憑逮捕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出具的刑事拘留證明,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改造機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出具的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暫予拘留的證明。沒有這種證明,或者證明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
監獄囚犯
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將執行通知書和判決書送達罪犯羈押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和判決書之日起壹個月內將罪犯收監執行。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參考資料:
鶴壁市公安局-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