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中的註意事項
1.當事人不服高級人民法院第壹、第二審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壹方人數眾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應當通過原高級人民法院提交再審材料。
2.申請再審的壹方是再審申請人,另壹方是被申請人。
3.申請再審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應當屬於法律、司法解釋允許的生效法律文書。
4.申請再審應當基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所列理由;對生效的調解書申請再審,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壹條的規定提出。
申請再審人應當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再審。
5.申請再審人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壹式兩份,並按照原審被申請人和其他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再審申請書副本。
6.再審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原審申請再審人、被申請人及其他當事人基本信息。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列明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職業(或工作單位、職務)、住所、有效聯系電話(含固定或移動電話)、通訊地址;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列明其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有效聯系電話(包括固定或者移動電話)和通訊地址;
(二)作出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人民法院名稱,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案號;
(三)具體的再審請求;
(四)申請再審所依據的法律情況(應當列明所依據的民事訴訟法具體條款、款、項)和具體事實、理由;
(五)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明確聲明;
(6)再審申請人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提交法院的日期。
7.申請再審人除提交前條規定的再審申請書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再審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申請再審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委托他人申請的,應當提交由其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是律師的,還應當提交律師事務所的公函和律師執業證書復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應當提交法律服務函和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書復印件;委托代理人是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的,應當同時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委托代理人是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證明函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上述所有人員應註明電話號碼和其他相關信息,以便於聯系。
(二)再審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原件或者經核實的復印件;判決、裁定、調解書為二審判決的,應當同時提交壹審判決的原文書或者經核實的副本。
(三)原審過程中提交的主要證據的復印件;
(四)支持申請再審所依據的法定情形和請求再審的證據材料。
(五)再審申請人對已經生效超過六個月的判決申請再審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壹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的規定,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
提交上述材料(1)至(5)壹式兩份。
8.再審申請人應當使用A4型紙張提交再審申請書,同時應當附有可編輯的壹審、二審裁判文書和再審申請書電子文檔(2003年刻錄成word格式的光盤)。並填寫《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請再審訴訟材料收集清單》,確認送達地址,確認是否同意通過電子郵件送達訴訟文書。
9.再審申請人提交的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或者存在人身攻擊等可能導致矛盾激化的內容的,應當按照上述要求予以補充或者補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壹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第二審民事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壹審程序組成合議庭。
再審案件原屬第壹審的,應當按照第壹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屬第二審或者向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