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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經病患者犯病時所做行為是否負責?

我國《刑法》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法上所規定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只十四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精神病是指醫學上認可的嚴重的精神疾病,而不包括壹些較為輕微的精神問題和變態心理。看精神病人是否承擔法律責任要看此人的精神病是否得到了法醫的確認,而且在他作為時是否處於發病狀態,是否完全喪失了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

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十條是關於正當防衛的規定,也就是所謂的自衛。

正當防衛需要幾點構成要件,即危害行為正在發生的過程中;對方的危害行為是危害到了防衛者的合法權益或是他人的合法權益;防衛者的方位必須是針對侵害者而進行的;對方的危害行為必須是切實發生的;防衛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

防衛的對象要件是必須針對實際實施危害者而做出,對於做出者主體是沒有要求的,所以如果精神病人實施了侵害,我們當然可以進行防衛,刑法雖然保護弱勢群體,但是我們不能眼睜睜的看著自己被人傷害吧,刑法是保護每個公民的,如果針對精神病人我們不能進行防衛,那我們不是每天都生活在潛在的危機中。

針對妳這個問題,焦點應該在於防衛的行為是否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即精神病人是否真的做出了侵害行為,防衛者是否在危害行為發生的過程中做出了恰當的防衛行為。

傷害或殺死了精神病危害者,必須要在他是在進行傷害或威脅生命的危害行為時才算正當。8種惡性犯罪是無限度防衛,所以無論怎樣防衛都不算過當,其他的就要進行比較,看是否防衛過當。

如果是正當的防衛,而不是假想防衛(對方並沒有真正威脅,而是出於假象)、事後防衛(危害行為結束後的報復)或是防衛過當,那麽當然不承擔法律責任。

寶應縣律師/bao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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