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符合隨軍隨調條件的現役軍人、轉業幹部和軍隊離退休幹部的家屬,由公安機關優先安排落戶。
實行對口安置與推薦安置、崗位安置與貨幣安置、社會安置與部隊內部安置相結合。在職公務員隨軍家屬入伍前,按照屬地管理、專業對口、就地就近的原則安置。在崗位數範圍內,由接收單位結合本單位和本人實際情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置。接收單位明確人員後,應在6個月內辦理接收手續。
符合事業單位招聘條件的隨軍家屬,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
入伍前在中央和地方垂直管理單位工作的隨軍家屬為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參照有關規定安置。
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戰時榮立二等功軍人遺屬需要安置就業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安排。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鼓勵和支持隨軍家屬自主擇業、自主創業。按照國家有關優惠政策支持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鼓勵隨軍家屬根據自身專業、就業意向和社會就業需求,積極參加職業培訓。參加職業培訓的,按照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初次職業技能鑒定合格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照規定給予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擴展數據: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41條規定,中級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退役:
(1)年滿55周歲;
(二)服現役滿三十年的;
(3)因戰或因工致殘評定為1至6級;
(四)經軍隊醫院證明並經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核實,因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20111之前批準退役的初級士官,繼續按《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前的政策移交地方安置;《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後(20111110後),不再批準初級士官退役安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退伍軍人事務部-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問答
百度百科-沈陽市擁軍優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