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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劉湧案的具體案情

劉湧案為何改判

從壹審死刑到終審死緩,備受關註的劉湧案積聚了太多的新聞要素。作為媒體,我們有責任弄清的是,改判的法律依據和關鍵因素,究竟是什麽

本刊記者/劉誌明(發自沈陽)

2003年8月16日早晨,家住沈陽市和平區十緯路的扈艷像往常壹樣,去報箱取家裏訂閱的報紙。

甫壹展開,壹則新聞躍入眼簾:劉湧終審被判死緩!

扈艷壹下子就傻了,癱坐在沙發上。“影響這麽大的壹個案子,我萬萬沒有想到劉湧竟能活命。”扈說。

在這場曠日持久的官司當中,扈艷也許是受到傷害最為嚴重的當事人之壹。她的丈夫王永學,四年前被劉湧的手下宋健飛等人毆打致死。

2002年4月,劉湧壹審被判處死刑,扈艷因不服民事賠償判決,提起上訴。壹年了,她每天都在關註事態的發展,等待最後的判決。

最後的判決

8月的沈陽,喧囂依然。

又是劉湧。這個貌似孱弱的人,已如影隨形地在沈陽人心裏牽扯了三年。終審判決壹下,使他像案發時候壹樣,再壹次擊中沈陽城數百萬民眾的心。

8月15日中午,終審的宣判地選擇在距沈陽市數十公裏外的鐵嶺市。壹位律師告訴記者,當天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戒備森嚴,法庭中擠滿了人,他們多是被告家屬。

遼寧省高級法院負責人宣讀了終審判決書。壹審判決中被判處死刑的劉湧被改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第二被告宋健飛被判處死刑。

之後,鐵嶺市中級法院壹位副院長宣布了死刑執行命令。宋健飛當即被押赴法場執行槍決。劉湧則留下了壹條命。

這位律師說在宣判前他根本不知道宣判結果,很多人還讓他作判斷。他的判斷是,劉湧必死無疑。“但萬萬沒有想到是這個結果,這幾乎出乎所有人的意料。”

記者手頭的遼寧高級法院終審判決書顯示,終審判決維持了鐵嶺市中級法院壹審判決中對劉湧等人做出的定罪部分以及劉湧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毀壞財務罪、非法經營罪、行賄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妨害公務罪的量刑部分。改變的是,終審判決撤消了壹審判決中對劉湧故意傷害罪的量刑部分。而壹審判決對劉湧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是:死刑。

二審對這個“故意傷害罪”的判決認定是: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劉湧的“故意傷害罪”與其他各項罪名數罪並罰,法院決定對劉湧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對數罪並罰的各項罪名的判決有: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毀壞財務罪,判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經營罪,判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萬元;犯行賄罪,判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有期徒刑三年;犯妨礙公務罪,判有期徒刑三年。

對“故意傷害罪”的認定

對於劉湧的命運而言,先後兩次判決對他的“故意傷害罪”的不同認定,無疑起了關鍵的作用。

公訴機關和壹審法院認為劉湧“故意傷害”的對象,就是扈艷的丈夫王永學。

2001年7月31日,鐵嶺市人民檢察院對劉湧等人作出的“鐵市檢刑訴(2001)第54號”起訴書,指控劉湧:

1999年10月,劉湧因“雲霧山”煙銷售情況不好,指使壹個叫程健的人去市場查看並“收拾”經銷同類香煙的業戶。10月15日,宋健飛、程健、吳靜明、董鐵巖、李凱等人先後“竄”至沈陽市和平區南市農貿大廳,程健派壹個叫做徐景巖的領董鐵巖上樓指認了經營“雲霧山”煙的業主王永學。嗣後,在農貿大廳二樓,李凱、宋健飛等人對王永學進行毆打,致王永學因遭受鈍性外力作用,造成右肺門破裂,右心房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合並心包堵塞而死亡。

本刊記者調查獲知,這是目前已知劉湧種種“劣跡”中惟壹壹個牽涉命案的事件。

劉湧的辯護律師之壹、有“中國刑事第壹律師”之譽的田文昌在接受本刊記者采訪時稱,在劉湧所有的罪名當中,可以讓劉湧判處死刑的,就是“傷人致死”這壹條,“這是個核心問題”。

足見對“傷人致死”的認定在整個審判過程中的分量。

按田文昌律師的理解,這個“核心問題”的關鍵就在於劉湧有沒有“指使”宋健飛等去打人。如果“指使”了,就是參與其中;如果沒有指使,罪責則不在劉湧。

2002年4月鐵嶺市中級法院的壹審判決認定,王永學的死與劉湧有直接相關,是劉湧指使他人對王“故意傷害”。

刑訊逼供?

本刊記者在沈陽調查時得知,還有壹個使局面發生轉變的關鍵因素是:在對劉湧等人的偵察起訴過程中,辦案人員有沒有對劉實施刑訊逼供。

庭審中,劉湧的辯護律師提出,在律師會見當事人和在法庭上的時候,劉湧等人均反映,偵察人員有嚴重而又普遍的刑訊行為。

多數被告當庭翻供。

劉湧的另壹辯護律師,北京萬森律師事務所律師佟林告訴本刊記者,壹審所認定的起訴事實都是根據被告在偵察階段的口供相互印證得來的。在壹審判決書中,“被告人的供述”之類的字眼先後被引用了49次。佟認為壹審判決的主要定案依據是被告的口供。

在劉湧案的整個審判過程中,劉湧的辯護律師壹再向法庭強調刑訊逼供的可能。佟林說:“這個案子判決的依據主要是口供,而口供的來源應當是合法的,使用的證據應具備三點:關聯性,合法性,客觀性。只有具備了這三點,才能作為證據使用。”佟林說,口供的來源是刑訊逼供的產物,壹旦口供來源的合法性被推翻了,就失去了定案的客觀性。

壹審判決認為,公安機關有刑訊逼供行為的證據不充分,對被告方的辯解及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劉湧等人不服,上訴至遼寧省高級法院。

二審階段,劉湧的辯護律師繼續咬住刑訊逼供不放,並壹再補充調查。他們終於找到了有力證據——8名現役或退役武警。這8名武警都曾被抽調去看押過劉湧或其他被告。

佟林說:這8個武警是這個案子改判的關鍵。

遼寧省知名的人大代表馮有為告訴記者,這時候的沈陽市公安局陷入了非常被動的局面,100多名公安幹警全部都接受了相關審查。

事實上在壹審庭上,公訴人曾被田文昌抓住了把柄。壹審庭審時,劉湧質問檢察官:“我坐在老虎凳上時,妳看到了,我兩腿已腫到大腿根了。”

檢查官壹楞,反問劉湧:“後期不是改善了嗎?”

法庭上壹片噓聲。田文昌反映敏捷,壹下子就抓住了這個細節。

律師們的努力導致的最終結果是,遼寧高級法院對劉湧案作出終審判決時,對於刑訊逼供這壹環節專門做了交代:“不能從根本上排除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存在刑訊逼供情況。”

這句話被明確寫進了終審判決書裏。

田文昌非常看重這壹點:“這是最關鍵的壹句話,能夠在判決書上體現出來,很不容易。”田文昌認為,劉湧之所以從壹審判決時候的死刑,到終審時被改判死緩,就是根據判決書上這麽壹句話。

“因為有刑訊逼供,劉湧‘參與’、‘指使’就不能被認定。”田文昌說。

劉湧被改判,其辯護律師顯然起了舉足輕重的作用。沈陽市公安局某官員對記者說,他們辦劉湧的案子辦得很“傷心”,是因為劉湧請的律師“太厲害了”。

劉湧改判震動沈陽

劉湧終審被改判,壹如當年案發時候壹樣,也引起了極大的轟動。

多數沈陽人認為“轟動”與劉湧案發時媒體的大肆炒作有關。因為案發前劉湧從來不為大多數人所知,經媒體報道,劉在壹夜之間成了沈陽城十惡不赦的“魔鬼”。

當地壹位記者說,劉湧案發時,各家媒體炒作的來源僅僅就是某機關提供的壹份通稿。

在他看來,那些把劉湧描摹為壹個罪大惡極的罪犯的報道,把劉湧“妖魔化”了,劉是不是如外界傳說的那麽“無惡不作”,值得商榷。遼寧省高級法院刑壹庭審判長李曉明也認為,之前新聞媒體的壹些宣傳不是事實。

而大多數的沈陽人知道劉湧其人,還是通過報紙。

本刊記者在沈陽的調查中了解到,劉湧在沈陽原算不上是名頭響亮的人物。2000年5月21日,劉湧的嘉陽集團請來劉德華在沈陽五裏河體育場舉辦了壹場演唱會,劉湧及其嘉陽集團才開始初為沈陽人所知。

這是劉湧第壹次名揚沈陽。

此後不久,劉湧再壹次揚名沈陽——2000年7月,他被沈陽市公安局通緝,不日被捕。

為什麽要抓劉湧,在沈陽民間有多種版本流傳。

從接手這個案子,到終審結束,作為劉湧的辯護律師,佟林對終審判決並不滿意,他認為既然判決“不能從根本上排除有刑訊逼供的可能”,那就意味著有不確定性。如果有刑訊逼供存在,這個案子就應該發回重審,而不是簡單的改判。而在判決書上,不應該出現“可能”或“不排除”等不確定的字眼。

對於宋健飛最終的死刑定性,也是佟林不可理解之處。在他看來,對於王永學的被打致死,應當是所有參與其中的人的***同犯罪,而不應只由壹個人出來負責。

對於劉湧的改判,遼寧省人大代表、同方律師事務所律師金錫盛表示“能夠接受”。他認為外界對改判的不理解,是基於對這個案件的認識不足,按照法律規定,組織黑社會罪,最高也就是判十年,是無死刑可判的。如果劉湧與王永學致死案無關,也許判處死緩都不至於。

金律師說:“世界上有很多國家是廢除死刑的,中國根據自己的社會結構與具體情況,至今沒有廢除死刑。從法理上講,判處死緩與判處死刑其實都壹樣,皆為死刑,只是在執行方式上有所區別。中國現在立法的原則,從法的理念與趨勢上,就是能從寬就從寬,能少殺就少殺。”

劉湧案另有別情?

沈陽市有壹批省人大代表,以敢為民言而聞名。幾年來,因劉湧案在沈陽的影響甚巨,他們壹直都在關註。

2002年冬,劉湧案壹審結束已久,但遲遲不見終審判決,民間議論紛紛。這些省人大代表便開始直接過問此事。

壹位人大代表說,當時社會上傳言四起,有的說劉湧的案子上報給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判處死刑,但沒有批下來;有的說,劉家拿出了上百萬家產,請來了北京的大律師。

這位人大代表告訴記者,他曾親眼見到最高法院不知以何種渠道轉發到遼寧的壹份材料,主要內容就是不應判處劉湧死刑,並列出了幾條說明,如說有刑訊逼供問題等。他看過後,覺得難以接受,就打電話給當時的遼寧省政法委領導。這位領導也感到意外,便邀請了幾位人大代表到他的辦公室去座談,並把當時的遼寧省高院壹位副院長也叫了去。

在那個小會上,這位高院的副院長說,省高院同意鐵嶺中院判處劉湧死刑的判決,但省高院把情況上報給最高院,最高院壹直沒有核準下來。

而另壹位人大代表告訴記者,遼寧省高院曾就判處劉湧死刑壹事,先後三次上報最高院。

在那次小會後,人大代表們又開了壹個會,就劉湧案對省高院進行質詢,而高院也專門派來了壹正壹副兩位庭長。

出乎多數人大代表的意料,在這次質詢中,省高院推翻了壹審對劉湧案的認定。讓眾多人大代表很不理解。

其中壹位人大代表向記者分析:“這個案子很復雜,現在依然復雜。”他說他不由得聯想起劉湧的妻子劉曉津曾說過這樣壹句話:“還不知道誰笑到最後呢?”

遼寧省高級法院負責劉湧案的刑壹庭審判長李曉明接受本刊記者采訪時表示:對於這次對劉湧案的判決,還要繼續向最高院上報。因為這個案子最高院曾幾次過問,並且還做出過指示。

劉湧主要犯罪事實(據終審判決)

壹、組織、領導、參加、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1.1995年末,在籌辦百佳連鎖店期間,以恐嚇手段,霸占雙興購物中心。

2.1997年4月21日,帶人為別人出面說和,毆打並紮傷壹人。

3.1997年8月7日,帶人毆打沈陽盛京飯店經理翁玉珠。

4.1998年2月25日,指使宋健飛等砍傷盛京飯店總經理劉燕等三人。

5.1997年秋,指使手下毆打售煙戶李玲等二人。

6.1998年4月20日,在迪廳跳舞與保安發生廝打。

7.1998年5月,指使宋健飛等劃壞服裝商劉誌蘭檔口服裝,砸壞試衣鏡。

8.1998年9月22日,指使宋健飛等毆打周維傑,打砸辦公物品。

9.1998年10月,指使手下毆打煙商劉慕林。

10.1998年10月20日,指使手下毆打煙商葛亮。

11.1998年10月30日,因糾紛指使手下刀刺周剛。

12.1998年11月,因與別人發生矛盾,持手下手槍朝酒店天棚鳴放壹槍。

13.1999年1月,因爭執,持手下手槍打傷李俊巖。

14.1999年1月8日,率手下刀砍孫巖。

15.1999年4月,指使手下打砸中街大藥房。

16.1999年10月,手下毆打煙商王永學致死。

17.2000年5月15日,授意宋健飛等砍傷算命人崔巖。

18.1997年11月,送給沈陽市中院院長劉實3萬美元。1997年3月再送20萬人

民幣。

19.1996年、1997年、1998年,每年春節送給沈陽市和平區勞動局副局長高明

賢2萬元;1995年、1996年每年送給局長淩德秀1萬元。

20.1999年5月,送給和平區勞動局局長姜新本10萬元。

21.1998年8月,送給馬向東2萬美金。1999年5月,又送2萬美金。

22.1999年7月;送給農業銀行遼寧分行營業部副經理楊禮維港幣5萬元,2000

年1月又送5000美元。

23.1999年10月,送給沈陽中院副院長焦玫瑰四個拼圖凳子與壹面鏡子;1999

年11月,送三星800手機壹部;2000年春節前,送2萬美元;2000年2月,

又送人民幣3萬元。

二、故意傷害罪。

1.1989年9月11日,率宋健飛等暴打寧勇。

2.1991年7月15日,持火槍打傷時裝店業主佟俊森。

3.1992年7月,唆使手下槍傷孫樹鵬。

4.1992年10月,率手下砍傷張紹波,並槍傷民警劉寶貴。

三、非法持有槍支罪。

非法持有慶華牌小口徑運動手槍壹支和小口徑運動槍彈八發。

(來源:中國《新聞周刊》2003年第3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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