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的被告人無權閱卷。只有被告的辯護律師有權閱讀文件。即使辯護律師從法庭上復印了卷宗材料,也不能給被告人看。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1.被告可以被審查和起訴嗎?
審查起訴的被告人無權閱卷。
只有被告的辯護律師有權閱讀文件。
即使辯護律師從法庭上復印了卷宗材料,也不能給被告人看。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審查起訴階段律師閱卷程序
需要申請。律師可以直接聯系檢察官。經許可,主卷中的材料可以查閱,副卷(辦案機關業務卷)不能查閱。
案件移送檢察院後,辯護律師應盡快聯系案件管理中心開展閱卷工作。
需要註意的是,辯護律師應在案件已經送交檢察機關的第壹時間聯系檢察機關案件管理中心進行閱卷工作。之所以這樣做,是為了防止在律師還沒有閱卷之前,檢察機關就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壹旦案卷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律師將無法查閱案卷,延遲時間可能長達壹個月。同時,辯護律師可以第壹時間閱卷,也可以防止案件到檢察機關後,由於管轄程序不到位,導致檢察機關不允許辯護律師閱卷。
第二,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的權力突然增加了很多。他不再是顧問,而是訴訟的參與者。這些權力主要包括:
1,辯護律師有閱卷權。人民檢察院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訴訟文書包括立案決定書、拘留證、批準逮捕決定書、逮捕決定書、逮捕證、搜查證、起訴意見書等為立案、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提請審查起訴而作出的程序性文書。
技術鑒定材料包括法醫學鑒定、司法精神病學鑒定、物證技術鑒定等記錄鑒定情況和鑒定結論的文件,由具有鑒定資格的人員對人、物及其他相關證據材料進行鑒定而形成。
2.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辯護律師可以憑律師執業證、委托書和律師事務所介紹信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會見時間和次數不受限制。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檢察機關不派員在場。辯護律師會見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其住所、單位或者律師事務所會見其他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
3.辯護律師有權調查收集證據。公訴案件移送起訴時,辯護律師申請向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並說明申請理由。辯護律師提出上述申請的,檢察廳應當征求被害人、其近親屬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證人的意見,並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書面答復申請人。根據辯護律師的申請,收集、調取證據的,可以通知辯護律師到場,或者將收集、調取證據的結果及時告知辯護律師。
4.辯護律師有權提出辯護意見,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或者依法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
5.辯護律師有權根據案情向檢察機關申請取保候審。辯護律師認為,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有權請求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在審查起訴階段,被告人律師在獲得許可後可以正常閱卷,閱卷應當用於正當目的。如果被告在被訴期間有需要處理的問題和相關事項,可以得到律師的幫助,律師會在法庭上授予其相應的行為能力,這樣會起到更加公正公平的作用,保證訴訟案件的真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