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證據是否在審查起訴階段公布?
法院沒有規定在審查起訴階段需要公布證據。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審查的內容包括:
(壹)犯罪事實和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是否有遺漏犯罪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
(3)是否不應追究刑事責任;
(四
第壹,證據是否在審查起訴階段公布?
法院沒有規定在審查起訴階段需要公布證據。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審查的內容包括:
(壹)犯罪事實和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是否有遺漏犯罪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
(3)是否不應追究刑事責任;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5)調查活動是否合法。
二、刑事案件的證據種類有哪些?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和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3.刑事案件定罪的證據要求是什麽?
(壹)有證據證明定罪量刑的事實;
(二)定案所依據的證據經過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的;
(三)根據全案證據,對查明的事實已經排除合理懷疑。
4.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有哪些權利?
1,查閱、摘抄、復制案件相關材料。
受委托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復制與本案有關的訴訟文書和案卷。律師摘抄、復制的材料應當保密並妥善保管。
2.會議和通信。
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經過檢察院批準,檢察院不得派員在場會見。辯護律師與犯罪嫌疑人溝通,但內容不得向犯罪嫌疑人提及可能妨礙偵查的同案嫌疑人及其親友的信息。
3.調查並收集案件的相關材料。
經本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但應當事先書面申請人民檢察院批準。
律師可以向證人或者其他單位、個人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但應當事先征得其同意,並記入調查筆錄。律師在調查收集案件材料時,可以進行錄音錄像。對被申請人進行錄音、錄像應當征得被申請人同意。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認為必要時,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
4.提出辯護意見。
犯罪嫌疑人在審查起訴階段超期羈押的,辯護律師有權要求依法釋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將強制措施變更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利受到侵犯或者人格受到侮辱的,辯護律師有權代為申訴。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不服請求上訴的,被不起訴人收到不起訴決定後,辯護律師可以代為向人民檢察院提出上訴。
綜上所述,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沒有公布證據的義務,但是在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後,律師有調查和閱卷的權利。事實上,即使檢察院審查起訴後提起公訴,如果刑事案件涉及國家秘密,這類刑事案件也不會公開審理,證據也不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