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鑒定材料包括法醫學鑒定、司法精神病學鑒定、物證技術鑒定等記錄鑒定情況和鑒定結論的文件,由具有鑒定資格的人員對人、物及其他相關證據材料進行鑒定而形成。
2.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辯護律師可以憑律師執業證、委托書和律師事務所介紹信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會見時間和次數不受限制。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檢察機關不派員在場。辯護律師會見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其住所、單位或者律師事務所會見其他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
第三,辯護律師有權調查取證。公訴案件移送起訴時,辯護律師申請向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並說明申請理由。辯護律師提出上述申請的,檢察廳應當征求被害人、其近親屬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證人的意見,並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書面答復申請人。根據辯護律師的申請,收集、調取證據的,可以通知辯護律師到場,或者將收集、調取證據的結果及時告知辯護律師。
四、辯護律師有權提出辯護意見,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
五、辯護律師有權根據案情向檢察機關申請取保候審。辯護律師認為,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有權請求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在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情況提前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
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適用於辯護律師與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會見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