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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在審判階段有哪些權利?

法律分析: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時,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書、證據清單、證人名單以及指控明確的主要證據的復印件或者照片。自訴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明被告人犯罪的有關證據材料,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經法院許可,其他辯護人也可以行使這壹權利。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辯護律師認為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收集的某些證據有利於被告人,能夠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有罪,需要當庭出示,而該證據材料尚未由檢察機關作為主要證據提供給法庭的,辯護律師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從人民檢察院調取該證據材料。辯護律師可以會見在押的被告並與之通信。辯護律師可以與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聽取他們對案件的介紹和辯護意見,同時可以向他們宣講法律。其他辯護人行使這項權利,必須經人民法院許可。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其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這是法律賦予律師調查取證的權利,其他辯護人沒有這個權利。律師為了辯護的需要,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向其收集物證、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以證明被告人是否犯罪,罪行是否嚴重。實踐中,由於種種原因,律師取證比司法機關取證困難得多。證人或其他單位或個人拒絕會見律師,向律師提供證據,拒絕作證的情況時有發生。針對這種情況,刑事訴訟法賦予律師向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和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的權利。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這也是法律賦予律師調查取證的權利,其他辯護人不享有這壹權利。但是,律師行使這壹權利時受到以下限制:壹是必須取得人民法院的許可。人民法院是否認可,主要看律師的調查取證是否會對被害人造成傷害,是否會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必須經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自人民檢察院審查立案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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