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審判長職責如下:
1、擔任案件承辦人,或指定合議庭其他成員擔任案件承辦人;
2、組織合議庭成員和有關人員做好庭審準備及相關工作;
3、主持庭審活動;
4、主持合議庭對案件進行評議,作出裁判;
5、對重大疑難案件和合議庭意見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規定程序報請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6、依照規定權限審核、簽發訴訟文書。
二、書記員職責如下:
1、協助檢察員(助理檢察員)辦理民事、行政申訴案件和審判活動的監督工作;
2、協助檢察員(助理檢察員)制作各類法律文書,並負責各類文書的記錄、復印、校對、送達等日常性事務;
3、負責案件材料的整理、案卷的裝訂和其他有關事項工作;
4、配合檢察員(助理檢察員)出庭抗訴記錄工作。
三、陪審員職責如下:
1、審閱所陪審案件的材料; 參加案件調查;
2、參加合議庭開庭審理案件或案件的調解; 參加案件評議。
3、人民陪審員遇有不合理情況,有權向院長或審判委員會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辯護律師職責如下:
1、律師擔任刑事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2、法庭辯論階段,辯護意見應針對控訴方的指控,從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準確無誤、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進行分析論證,並提出關於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見和理由。
擴展資料:
法庭其他工作人員中公訴員的職責:
1、對公安機關、本院自偵部門移送起訴及上級院移交的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退回補充偵查、移送審查、提起公訴或不起訴;
2、對偵查部門的偵查活動進行監督;
3、對案件審查中發現的漏罪、漏犯進行認定和追訴;
4、對重大、疑難案件進行提前介入和偵查引導取證;
5、對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決定使用簡易審理或普通程序簡易審理及普通程序審理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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