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先采取哪些措施搶救傷員,采取哪些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並在規定期限內向安全監管局報告。別忘了通知保險公司。
1.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的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2.接到事故報告後,單位負責人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3.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向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不得隱瞞、謊報或者緩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毀滅相關證據。
生產安全事故的基本特征包括五個方面:
1.事故主體的特殊性:限於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事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主要包括工礦商貿領域的公司、企業、合夥人、個體戶等生產經營單位。
2.事故區域的延伸性:生產安全事故的地理範圍不是固定的,而是有限的。
3.事故的破壞性:生產安全事故對人員或生產經營單位造成壹定損害,造成人員傷亡(包括急性中毒)或生產經營單位直接經濟損失,影響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開展,造成嚴重影響。
4.事故的突發性:生產安全事故是在短時間內突然發生的,不同於其他損害事件,如職業病,是在某些有害因素的長期影響下發生的。
5.事故過失:生產安全事故主要是人為過失造成的事故,與洪水、泥石流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災害有本質區別,如違章作業、冒險作業造成的生產安全事故。
從事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遵守操作規程,落實安全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的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向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不得隱瞞、謊報、緩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毀滅有關證據。
解讀本條是關於生產經營單位有關人員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和進行事故救援的義務。
(壹)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的有關人員,包括有關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不得拖延或者不報告,以便本單位負責人及時組織搶救和向有關部門報告。相關法律在這個問題上也有規定。《礦山安全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礦山發生事故後,事故現場的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礦長或者有關負責人報告。《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條例》第五條也規定,傷亡事故發生後,受傷人員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者逐級向企業負責人報告。這壹規定的關鍵是“立即報告”。
(二)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的組織救援義務、報告義務及其他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的重要職責之壹是組織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的救援。因此,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同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必須立即如實向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不得隱瞞、謊報或拖延上報,以免影響及時組織更有力的救援工作。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為今後的事故調查和事故責任認定制造障礙。否則,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些規定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同時,也符合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如《建築法》第51條規定,施工中發生事故時,建築施工企業應當采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礦山安全法》規定,礦山事故發生後,礦長或者有關負責人必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盡量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礦山發生重傷或死亡事故後,礦山企業應在24小時內如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礦山企業和有關單位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因搶救事故需要移動現場部分物品時,必須做出標誌,繪制事故現場圖並詳細記錄;現場危險消除並采取預防措施後,方可恢復生產。《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條例》規定,企業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和重大傷亡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向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的有關部門報告。發生死亡或者重大死亡事故的企業,應當保護事故現場,采取必要措施,迅速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還規定,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並立即向當地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公安、環保、質檢等部門報告。
查明事故原因,通報並考核事故責任人,對相關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落實相關安全措施,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壹般應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1)事故原因尚未查明;
(二)事故責任人未受到處理的;
(3)對事故責任人和周圍群眾未進行教育的;
(四)未制定切實可行的事故整改措施的。
事故處理主要按照國務院493號文和國家安監總局13號文。在某些情況下,將使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第21號法令和應急法。
關鍵是責任,單位有責任就承擔責任。如果已經認定為生產安全事故,單位必須有責任積極配合調查,積極搶救,最大限度減少損失,做好安置工作,做好應訴準備,請律師。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應當在多長時間內予以明確規定《食品安全法》: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的處置第四十三條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采取封存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原料、工具、設備等控制措施,並在事故發生之日起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第四十四條食品安全事故調查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明事故性質和原因,認定事故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參與食品安全事故調查的部門應當在衛生行政部門的統壹組織協調下,通力合作,提高事故調查處理效率。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第四十五條參與食品安全事故調查的部門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索取相關資料和樣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並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不得拒絕。第四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幹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如何做好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的救援工作?1了解現場情況主要如下:
本單位事故工作地點前現場作業人員數量
目前脫險人數所屬單位。
現場作業單位負責人
報警情況(包括上級單位公安、安監部門)
隔離現場,防止無關人員進入。
2搜救傷員
首先,營救處於相對安全位置的人員。
根據信息,確認可能有傷員的位置,由外向內搜索。
3搶救傷員
首先檢查傷員的意識,初步判斷傷情。
意識清楚、無重傷的人員,會在引導下自行撤離。
外傷骨折的人要用夾板固定後才能移動。
對昏迷的傷員應保持側臥位,及時吸氧就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