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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了孩子就不想犯法了嗎?郭輝刑事律師表示,這要看實際情況。不壹定違法。允許將孩子送人收養,但如果孩子只是被遺棄,則涉嫌遺棄罪。
根據《收養法》第四條規定,可以收養下列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 (壹)失去父母的孤兒;(二)棄嬰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刑法》第241條規定,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不能獨立生活的人,拒絕扶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不是遺棄孩子,而是放出去讓人收養,不構成遺棄罪。可以收取適當的錢作為“感謝費”,但不能達到數額巨大、明顯背叛的程度,否則涉嫌拐賣兒童罪。
因此,從這種情況可以看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因自己無力撫養而轉讓給他人撫養子女,並不違法。
過戶是指用正常程序把屬於壹個所有者的東西變成另壹個所有者的過程。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我們都聽說過“房屋轉讓”。關於人的調動,我想大家都是第壹次聽說。在轉讓中,法律也將其分為贈與轉讓和買賣轉讓。
由於孩子的特殊性,我們可以認為將其作為轉讓對象進行買賣是明顯違法的。所以,今天我們只討論“送轉”是否違法,也就是把孩子免費“送給”別人是否違法。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第二條規定,“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收養子女或者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登記”。第四條規定:“收養關系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機構辦理收養關系成立登記手續。夫妻共同收養子女的,應當共同向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壹方因故不能親自前往的,應當書面委托另壹方辦理登記手續,委托書應當經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認證或者公證。”
也就是說,需要父母雙方同意,不能有壹方不告訴家人就把寄養出去。只有在夫妻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進行“轉讓”。
另外,畢竟“轉讓”的對象比較特殊,所以受讓人應當符合法律第五條的規定:“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為孤兒的監護人、社會福利機構、有特殊困難又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收養。“這篇文章裏提到了“親生父母”,但也要註意它的限定條件是確實“無力撫養特殊困難兒童”,而不是隨便多生幾個女兒就想送人再生兒子;甚至還不是那些未婚期間意外懷孕,自己養不了又不想拖累父母,就把孩子“轉讓”給別人收養的情況。
當然,不是每個人都能成為合法收養人。第六條對收養人的資格規定如下:“收養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年滿三十周歲,有撫養子女能力,患有醫院解釋為不能懷孕的疾病,無子女。”另外需要註意的是,被送養的兒童必須在14周歲以下,沒有上述任何壹個條件的收養關系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夫妻雙方協商壹致,經過規定的法律程序,轉讓孩子的撫養權並不違法,但是如果涉及到金錢和交易,把孩子變成做事賺錢的工具,就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