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關於生命權糾紛屬於刑事法律還是民事法律的調整範圍的問題。應當區分具體情況討論。第壹,生命權糾紛僅僅只是民事侵權,而不構成刑事犯罪的,屬於民事法律糾紛的範圍,受到民法、侵權責任法相關民事法律的調整。第二,行為構成犯罪的,既受到刑法的調整又受到民法的調整,存在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刑事方面,是國家刑罰權運用問題;民事方面,可能涉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問題,受到相關民事法律調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十三條 壹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侵權責任法》
第二條 保護範圍,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三條 被侵權人的請求權,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條 法律責任的聚合與民事責任優先原則
侵權人因同壹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因同壹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