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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嵊州市人民法院副院長陳祖華案?

法律分析:嵊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壹庭副庭長陳祖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嵊州市監察委監察調查。

陳祖華簡歷:

陳祖華,男,漢族,5月出生,1974,浙江嵊州人,3月參加工作,1998,群眾,大學學歷。

1998年3月至2021年5月為嵊州長運集團公司員工;江西省上饒縣人民法院書記員、助理審判員;黃澤嵊州市人民法院法院幹部、助理審判員;嵊州市人民法院助理審判員、執行科副科長;嵊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壹庭副庭長,民事審判第壹庭副庭長、壹級法官,民事審判第壹庭副庭長、壹級法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條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的減少其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處罰行為。

第三條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

第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第五條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第六條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就行政機關給予的行政處罰進行陳述、申辯;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的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第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第九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壹)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的;

(四)限制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十條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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