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刑事案件的屍檢程序
人的生命是脆弱的,但生活中的壹些外在因素和自然因素讓我們的生命顯得更加岌岌可危。所以死於刑事案件的並不少見。法律上刑事案件的屍檢程序是怎樣的?1,屍檢要先經過家屬同意。2、屍檢結果,家屬有知情權。3、調查階段,如果遇到困難,可以延長。4.如果公安機關不作為,可以向公安監管部門投訴。另外需要註意的是:1。屍檢應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符合屍體冷凍保存條件的可延長至7天。2.為了保證屍檢過程的公正性,家屬可以在場。但考慮到家屬往往不是醫學專業人士,很難對過程是否符合醫學屍檢程序作出專業判斷,且屍檢現場的特殊性使家屬的感情難以承受,建議家屬可以指定醫生、朋友或醫學律師觀察屍檢過程。3.在屍檢報告出來之前,家屬要書面要求屍檢部門不要破壞死者的器官標本,註意妥善保存。以後如果對屍檢結論不滿意,家屬還可以申請復查。
第二,公安機關是否有權解剖屍體?
公安機關有權解剖屍體。決定解剖死因不明的屍體,是公安機關行使偵查權的具體表現。屍檢時死因不明的,公安機關可以通過解剖屍體、檢查內傷、取樣化驗等方法查明死因。解剖屍體時,應當通知死者家屬到場。
三、重大醫療事故屍檢多長時間?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患者死亡,醫患雙方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如果符合屍體冷凍保存的條件,可以延長到7天。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屍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病理解剖機構和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屍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義務進行屍檢。醫療事故爭議雙方可以邀請法醫參加屍檢,也可以指定代表觀察屍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死因認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壹方承擔責任。
本文的相關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八條人民檢察院解剖死因不明的屍體時,應當通知死者家屬到場,並要求其在屍檢通知書上簽名或者蓋章。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不影響屍檢,但應當在屍檢通知書中註明。對於身份不明的屍體,無法通知死者家屬的,應當書面記錄。
第五十二條屍體檢驗不公開進行。為確定死因需要解剖屍體的,應當征得死者家屬的同意。死者家屬不同意屍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解剖屍體,並通知死者家屬到場,由死者家屬在屍檢通知書上簽字。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或者拒絕簽字的,交通警察應當在屍檢通知書上註明。無法將身份不明的屍體通知死者家屬的,應當予以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