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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執行人可以繳納社保嗎?

法律主觀性:

被失信者可以繳納社保。因不誠實而被執行死刑的人沒有被剝奪工作和參加社會保險的權利。被執行失信人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與用人單位共同繳納社會保險費,靈活就業的,作為靈活就業人員直接繳納社會保險費,但只能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可以對失信被執行人采取的處罰措施:1、限制從事特定行業或項目(限制設立財務公司;發行債券的限制;合格投資者的額度限制;股權激勵限制;對股票發行或上市的限制;對成立社會組織的限制;參與政府投資項目或限制主要使用財政資金的項目);2、資格限制(作為國企高管的限制;對擔任公共機構法定代表人的限制;對擔任社會組織負責人的限制;招聘(雇用)僅限於公務員;對入黨或黨員的特殊限制;限制擔任黨代表、人大代表、CPPCC委員,限制入伍);3.限制高消費和相關消費(火車和飛機限制;酒店住宿限制;高消費旅遊限制;對兒童就讀高收費學校的限制;購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的限制;房屋新建、擴建和高檔裝修的限制);4、榮譽和信用限制(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道德模範、慈善獎的限制;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名譽限制;信用限制);5、特殊市場交易限制(從事房地產交易、國有資產交易限制;限制使用國有林地;限制使用草原;限制使用其他國有自然資源);6、準入資格限制(海關認證限制;限制從事醫藥、食品等行業;房地產、建築企業資質限制);7、政府支持或補貼限制(獲得政府補貼的限制;獲得政策支持的限制);8.協助查詢、控制和退出限制;9.加強日常監督檢查;10,加強刑事處罰;11,鼓勵其他限制。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250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扣押、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收入。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要的生活費應當保留。

人民法院扣繳、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必須由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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