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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玩忽職守罪

法律上有失職罪和瀆職罪,不同罪名的定罪標準不同。特別是公職人員玩忽職守,國家會更加嚴厲地處罰,撤銷職務。今天貴州律師主要介紹玩忽職守罪的處罰,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第壹,如何認定玩忽職守罪

第壹百六十八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玩忽職守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致使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虧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第壹修正案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突發傳染病防治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突發傳染病和其他災害防治工作中,因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虧損的。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以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玩忽職守罪或者濫用職權罪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國有電信企業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致使國有電信企業破產或者嚴重虧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六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有控股、參股公司中國有公司、企業人員如何認定的解釋》2005-08-11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在國有控股、參股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視為國有公司、企業的人員。

二、玩忽職守罪的構成要件

(壹)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國有公司、企業的財產權益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國有公司和企業在社會和經濟生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背離市場活動的基本原則,徇私舞弊,必然破壞國有公司、企業的正常活動,損害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進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二)客觀要件本罪客觀上表現為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致使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虧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以及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就國有公司、企業的直接高管而言,主要有以下表現:不尊重客觀經濟規律,不做市場需求的可行性分析和論證,不聽取各方面意見,獨斷專行,導致經營決策出現重大失誤;管理混亂,規章制度不健全,對損公肥私,化公為私,貪汙、侵占、私分、挪用公司、企業財產的違法犯罪現象置若罔聞;在經濟交往中因各種原因被騙後,未及時主動向司法機關報案;違反規定用企業資金炒股票、期貨;違規審批借貸資金等。本罪是結果犯,是徇私舞弊的行為。只有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虧損,致使國家利益(國有公司、企業工作人員)遭受重大損失,國家利益(國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遭受重大損失的,才構成犯罪。所謂嚴重虧損,是指國有公司、企業的虧損足以使其喪失清償到期債務的能力。虧損嚴重的原因很多,包括經營不善、天災人禍、不可抗力等。,但構成本罪客觀方面的“損失嚴重”只能是由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瀆職行為造成的。所謂破產,是指國有公司、企業因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債務,經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申請,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行為。這裏所謂的無力清償,是國有公司、企業缺乏清償債務能力的客觀狀態。債務人壹般無力清償已到期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壹定期限(非個別情況)並繼續(非臨時、短期情況)。這裏我們要註意以下四個問題:

(1)償付能力的正確判定。流動性通常由資金、信用和生產率(技術、設備和材料、勞動力等)組成。).只有這三個條件同時不滿足,缺乏繼續清償債務的能力,才能認定為資不抵債。

(2)不能清償的債務必須是已經到期,債權人要求不能清償的債務;

(3)不能清償的債務必須是壹般的、持續的未清償。所謂壹般,是指償還的對象眾多,而不是單個債權人。所謂可持續性,是指無力償還的持續性,必須持續相當長的壹段時間。因資金周轉暫時不能清償,不能認定為資不抵債;

(4)資不抵債是債務人客觀上無法清償的壹種經濟狀態。與債務人的主觀判斷和意誌無關,不同於債務人的故意停止。徇私舞弊行為還必須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才能構成本罪。總的來說,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和嚴重虧損,即造成國家利益重大損失,但仍需主管部門進壹步認定。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其他主體不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間接故意和過失構成。行為人的行為雖然具有直接故意,但對於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並非直接故意,即不希望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遭受嚴重損失。這種損害結果的發生多是由於過失,不排除間接故意。

第三,失職

是指工作人員對本職工作不認真負責,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給單位或服務對象造成損失的行為。玩忽職守也可以構成犯罪。當行為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有企業工作人員時,玩忽職守造成嚴重損失的,構成玩忽職守罪。

第四,玩忽職守罪

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妨礙國家機關正常管理活動,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五、玩忽職守的特點是:

首先,犯罪主體是壹個特殊的群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可以構成的犯罪只有壹個,即新刑法第398條規定的泄露國家秘密罪)。

其次,玩忽職守罪在主觀方面既有故意,也有過失。其中規定的幾十種罪行可以分為三類:

1.只有故意才能構成的犯罪在玩忽職守罪中占絕大多數,如徇私舞弊罪、私自釋放在押人員罪等。

2.只能由過失構成的犯罪;

3.可以由故意和過失共同構成的犯罪。

第三,瀆職罪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所謂國家機關,包括各級權力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各級司法機關和各級軍事機關。

第四,失職可以以“作為”或“不作為”的形式實施,但無論是哪種形式,行為人的行為都與其職務密切相關。

第六,玩忽職守罪

不是犯罪,是刑法分則中對犯罪的分類,列在分則第九章。* * *犯罪33起。第九章在七個罪名中使用了“玩忽職守”壹詞,如:玩忽職守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玩忽職守簽訂和履行合同、玩忽職守環境監管、玩忽職守傳染病防治、玩忽職守商品檢驗、玩忽職守動植物檢疫、玩忽職守珍貴文物流失等。

我們理解,失職和瀆職雖然相似,但性質有很大區別。玩忽職守是對自己目前的工作不負責,而玩忽職守是濫用職權,彎曲法律,所以這兩個罪有很大的區別。所以各國刑罰也有差異。如果妳對這個罪名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前來尋求專業的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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